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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專題-時政-海協會與海基會恢復協商談判-海協會
 
 
章程
 
  來源: 國務院臺辦網站      日期: 2008-06-11 09:39

 
 

(1991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於:

        一、 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

        二、 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 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常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託,與臺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協商産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

        本會聘請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每年度會務報告;修訂章程;每年經費預算、決算;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會議;增免理事,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民間贊助和捐贈;國家資助;諮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支出,受理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應依法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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