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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佈: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時間:2010-06-30 13:26   來源:新華網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六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二)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五)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第七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一)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

  (四)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答覆。

  第八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二)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三)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許可權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紀委對派駐紀檢組實行統一管理。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一)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和基層紀委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

  (四)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機構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以適當方式答覆。

  第十條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一)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二)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三)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四)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五)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幹部活動,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産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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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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