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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準則: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時間:2010-06-30 16:04   來源:北京日報

思考者 苗地

  但是,黨員領導幹部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特殊群體,與普通群眾在買賣股票方面是不同的。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對黨員領導幹部買賣股票的特殊紀律要求上,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掌握內幕資訊以及與股票的發行、交易有關係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一定範圍的股票;

  二是對可以買賣股票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買賣股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二)利用內幕資訊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由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不僅涉及股票的買賣規定,還針對證券投資進行了相應規定,因此,本項在《廉政準則(試行)》不得“違反規定買賣股票”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得“違反規定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4 不準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解讀】

  本項是關於個人在國(境)外經營性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們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本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

  目前,我國國有資産流失問題的發生,尤其是在與外商合資辦企業的過程中造成大量國有資産流失,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在各种經營活動中,尤其是在與外商合資的過程中,一些中方國有資産投資單位未能很好地履行維護國有資産權益的責任,有的掌握一定領導職權的人員甚至為了個人或者小團體的利益,利用手中掌握的職權或者職務與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與不法分子甚至是不法外商相勾結,侵佔國有資産及其收益。

  這其中,特別是某些掌握一定職權的黨員領導幹部,為了謀取一己私利,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了個人的經濟利益而以種種手段轉移、侵吞國有資産。為了規避黨和國家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政策規定,他們甚至把個人侵吞來的國家資産轉移到國外去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

  因此,黨員領導幹部利用個人職權或者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把國有資産轉移到國外,然後以個人名義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問題,是造成國有資産向國外、境外嚴重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本項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就是旨在防範和制止某些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侵吞國有資産進而轉移到國外、境外非法牟利的違法違紀行為。

編輯:王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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