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解讀刑訴法修改:我國不存在秘密拘捕

時間:2012-03-09 14:10   來源:北京晨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

  昨天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如圖)。

  針對網上所説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郎勝表示,中國沒有秘密拘捕,採取拘留這種強制措施後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且通知家屬有礙偵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同時對於刑訴法新增的“公訴案和解”,郎勝指出,國家公職人員瀆職犯罪即便是過失犯罪也不可和解。

  當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著重就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式、執行程式、增加規定特別程式等方面的主要內容,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説明。

  在下午的全國人大吉林團分組審議會場,與會人員在三位專家代表的解讀性討論發言中,深刻感受到了此次刑訴法修改的難能可貴,現場三次發出熱烈掌聲。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柏林代表説,此次刑訴法的修正,內容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90條,共修改、增加140多處,從國情出發,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很好地處理了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關係。一個重大修改就是將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寫入了刑訴法第二條。新華社供圖

  關於“例外情形”

  拘留不通知家屬有嚴格限制

  對於媒體關注的“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作出解釋。他説,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以外,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則進一步限制了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只有兩種情況例外,就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緊急情況下對嫌疑人採取拘留這種強制措施,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除了這兩種例外情況,其他的情況都需要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郎勝表示,對於網上所説的“危害國家安全可以秘密拘捕”,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在我國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郎勝還表示,即便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如果不是有礙偵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須立即通知家屬,修正案裏都做了相關規定。“我需要説明的是,拘留一般情況通常是3至7天,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都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

  關於“不得自證有罪”

  與“如實供述”不矛盾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那麼“不得自證有罪”與“如實供述”是否矛盾?郎勝説,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刑事訴訟法一貫堅持的精神。“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裏就有嚴禁刑訊逼供這樣的規定。為了進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刑訊逼供現象,這次修正案草案中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樣的規定對司法機關是一個剛性的、嚴格的要求。”

  至於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供述,郎勝表示這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規定的。“刑法規定,如果嫌疑人如實交代罪行,可從寬處理。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部程式法,要落實這個規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要回答問題,就應當如實回答,如實回答會得到從寬處理。這是從兩個角度來規定的,並不矛盾。”

  對於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三審時刪掉了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應“告知原因和場所”的問題,郎勝説,實踐當中,案件的情況非常複雜,當事人的情況也很複雜。每個案件的情況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裏都一一作出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就都包含了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羈押的場所。”“但隨著案件的發展和進一步偵查,可能一開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後來的不一致,所以為了適應各種複雜的情況,法律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郎勝説,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這一規定,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通知。

  關於“非法證據排除”

  有具體程式保障證據依法收集

  曾有多位法律界學者認為,過去之所以出現佘祥林、趙作海這樣的冤案錯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嚴禁刑訊逼供執行的不好。究其原因,就是因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為證據。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郎勝點評説,“此次修法,是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對於記者提出的“公開的資料中沒有看到一例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郎勝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整個過程中,對非法的證據進行排除,是經常進行的。“當然,作為一項制度固定下來以後,必須要有一系列的程式加以保障,所以這次在刑事訴訟法中對非法證據排除,既強調了公檢法各機關的義務,同時也專門規定了在審判階段具體的程式。”

  修正案草案“三審版”出爐過程

  2009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始著手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多次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與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稿。

  2011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各地和有關方面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2011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會議決定將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按照法定程式,於今年1月11日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進行閱讀討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代表們在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提請大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關於“證人強制出庭”

  何為“正當理由”需一案一判

  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還專門針對證人出庭作證新增了法條。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昨天,郎勝針對媒體關心的究竟何為“正當理由”做出回答。郎勝説,“正當理由就是經過常人判斷,理由是正當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斷了,或者證人當天有特別重大的事項使他無法離開,或者説當天證人患重病,這些都可以。”但郎勝強調,在具體個案上需要根據個案來判斷,“當他故意拒絕履行作證這種義務的時候,司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到庭。”

  關於公訴案件和解

  從嚴把握避免“以錢買刑”

  對於此次修法的“亮點”之一——公訴案件和解,郎勝表示,案件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危害社會、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適用於公訴案件和解,但國家公職人員瀆職犯罪不能和解。

  郎勝説,現行刑訟法中對自訴案件有和解規定,公訴案件則沒有,“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們也看到,在很多情況下,一些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通過平緩的方式去解決,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會效果更好。”

  郎勝指出,案件情節相對不是很嚴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適用和解。還有一些由於主觀過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可以和解。不過,公訴案件和解不包括直接危害社會、危害公共利益等情形的犯罪,“比如殺人、被害人受重傷等,即便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也不能和解。”

  郎勝特別指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便是過失也不能和解,這反映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嚴的要求。同時為避免當事人“以錢買刑”等新的不公平,只有以下三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可以考慮從輕減刑,“一是嫌疑人必須是真誠悔過的;二是被害人對他確實是諒解了;三是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了及時的修復。”

  關於“律師偽證罪”

  同案偵查機關回避

  郎勝説,這次修法,在加強當事人的辯護權、維護律師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方面做了許多規定。“其中就包括律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如果權益受到侵犯,如果有關機關違反法律的規定阻撓他行使這樣的權利,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

  此次還對俗稱的“律師偽證罪”作出了同案偵查機關回避的規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師能夠很好地履行他的職責。如果律師出現了這種情形,那麼同案的偵查機關不得對他進行偵查,以此來保障律師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執業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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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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