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刑訴法
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後,其犯罪所得鉅額財産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此次刑訴法草案專門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3 貪官外逃財産沒收有利反腐
草案摘錄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解讀】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的特別程式的設置,有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
由於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産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不定罪的財産沒收程式,是一個特別程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由於這些財産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産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式。
據新華社
4 懷孕婦女可監視居住
草案摘錄
監視居住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解讀】
宋英輝(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首先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出現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訴訟的行為或者繼續犯罪。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目標是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找平衡點。這樣的修訂也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倡導的以非羈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同時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5 發回重審只限一次且不加刑
草案摘錄
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解讀】
陳衛東:在此前的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二審頻繁發回重審,使案件久拖不決,而且有二審法院以此來推脫責任、回避矛盾的情況。
對於已經發回重審後又再次上訴、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如何處理此前法律並沒有規定,也沒有有限制發回重審的次數。所以案件仍可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程式法這些彈性較大的標準發回重審,此時案件將重新進入一審程式,案件永遠無法結束,是出現“迴圈審判”的訴訟怪圈,發回重審沒有次數限制是主要原因之一。
“上訴不加刑”是二審的一項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來源於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機關的起訴,也是派生於二審程式。因此對於一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式所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判決不應加刑。
6 死刑復核結果應通報最高檢
草案摘錄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解讀】
胡康生:死刑復核程式備受關注。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應該慎之又慎,因為錯了就無法挽回。
按照規定,所有死刑案件須最高法核準,那麼,最高法核準要不要監督?此次規定,最高法核準死刑時,可以訊問被告人,如果辯護律師在有證據時提出還有疑問,還可以提。
徐顯明(山東大學校長):這些修改,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式,體現了國家對適用死刑的慎重,有利於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品質,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式的法律監督。
劉昊(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復核程式過去沒有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式,帶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品質,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使用監聽等技術手段時必須嚴格程式審批。公安使用由檢察機關批准。檢察機關使用由上級單位批准。
——全國政協常委、原司法部部長張福森
法律援助的範圍和途徑,延伸到偵查階段,減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冤枉的可能。
——全國政協委員黃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