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京4月26日電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26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等3項協議。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共包括金融合作、交換資訊、保密義務、互設機構等12大項內容。根據這一《協議》,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
根據《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雙方同意在臺灣海峽北線航路的基礎上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並繼續磋商開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雙方同意可各自指定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在本協議及附件規定的航點上經營分別或混合載運旅客、行李、貨物及郵件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雙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礎上,磋商對兩岸航空公司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和物品,相互免征關稅、檢驗費和其他類似稅費。
根據這一《協議》及附件,大陸方面同意在原有21個客運航點基礎上,新增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6個客運航點,上述27個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臺灣方面同意桃園與高雄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雙方同意客運定期班機和包機班次總量從每週108個往返班次增長為每週270個往返班次。大陸方面同意上海(浦東)、廣州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臺灣方面同意桃園、高雄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雙方同意相互開放客運定期航班腹艙載貨。
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開展協助,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重點打擊涉及綁架、槍械、毒品、人口販運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以及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移管被判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