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作為向全國人大報告工作的文本,使全國人大代表了解其形成的過程和其基本內容,有利於提高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審議品質,加強全國人大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形成的過程
1.組織起草。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的直接領導下,成立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為主的工作報告起草小組。起草小組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召開各種座談會等方法,蒐集材料、聽取意見、擬定起草大綱。然後,起草小組按照起草大綱的內容分成若干部分,分工撰寫,形成工作報告初稿。工作報告稿形成後,開始廣泛徵求意見。主要是把修改稿印發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後,按照有關程式形成提交委員長會議討論的工作報告稿。
2.委員長會議討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上,起草小組負責人作《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的説明》,就工作報告稿的起草過程、結構設想和基本內容作介紹,委員長會議對常委會工作報告稿進行討論。根據委員長會議的討論意見,起草小組對工作報告稿修改後,由委員長會議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3.常委會會議審議。全國人大會議前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一項重要議程,就是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稿。常委會會議對工作報告稿審議後,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表決。一般是原則通過工作報告稿,授權委員長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工作報告稿進行修改後,提請全國人大會議進行審議,並委託委員長或者一位副委員長在全國人大會議上作工作報告。
4.大會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經全國人大代表審議後,要根據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修改。在大會主席團會議上提出修改説明,並形成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決議表決通過後,正式批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基本內容
1.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兩種形式。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是向全國人大報告已經做的工作和準備要做的工作。從其內容上看,常委會工作報告基本是兩種形式:一是每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的是上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報告的內容主要是本屆常委會任期五年內的工作總結和對下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建議,可以稱為任期工作報告;二是每屆全國人大其他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的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是本屆常委會上一年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的工作計劃,可以稱為年度工作報告。不論哪種形式的常委會工作報告,在報告的構成上基本是兩大塊,即過去已經做過的工作和未來將要做的工作。儘管每年的情況不同,工作報告在內容上有或多或少的變化,但一般是緊緊圍繞常委會職權的履行和履行職權所做及要做的工作。
2.過去的工作總結。過去的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關於立法工作。主要是闡述常委會立法工作取得的成績;重要的立法項目進展情況;在立法工作中採取了一些什麼樣的舉措和做法等。
第二,關於監督工作。主要是闡述常委會監督工作取得的成效;監督工作的重點和要求;開展執法檢查、聽取專題工作報告、進行法規備案審查、接待代表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工作情況等。
第三,關於代表工作。主要是闡述常委會如何為代表提供服務;各專門委員會對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處理情況和代表批評、意見和建議的辦理情況;常委會與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工作,如組織代表視察、考察和培訓的情況;如何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的具體舉措等。
第四,關於對外交往工作。主要闡述常委會開展議會外交的情況;常委會議會外交的重點和特點;議會外交工作取得了什麼成就等。
第五,關於自身建設。主要闡述常委會為提高履職能力所做的工作;常委會和常委會機關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組織建設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聯繫工作等。
第六,關於其他方面的工作。常委會工作報告有時還根據上一年工作的情況,介紹一些其他工作。如開展法制宣傳、落實黨的重要部署等。
第七,關於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提出常委會立法和監督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地方。
第八,關於經驗和體會。有時的常委會工作報告還寫入一些經驗和體會,主要是結合立法和監督等方面工作的開展情況,總結幾條認識。
3.未來的工作計劃和任務。未來的工作計劃和任務主要是針對下一年的工作安排,一般分以下幾個內容:
第一,關於指導思想。常委會工作報告一般在下一年工作安排之前,寫一段一年工作的總的要求,作為開展工作和履行職責的指導思想。
第二,關於立法工作。主要是提出一年立法要做的工作;一年立法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計劃審議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品質,要遵循的原則和準備採取的措施等。
第三,關於監督工作。主要是提出一年監督要做的工作;組織對多少部法律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哪些方面的專題工作報告;如何對預算和經濟工作進行監督;怎樣處理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繫;如何進一步提高監督實效等。
第四,關於其他工作。每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的重點不同,每次全國人大會議上的常委會工作報告對下一年的工作安排也不一樣。除立法權和監督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立法和監督工作必須在工作報告中有計劃和安排以外,其他內容是否寫入不盡一致,通常是根據當年黨和國家發展的大局,圍繞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難點問題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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