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系列重要的職權,人們通常把它分為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監督權等。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主要是召開常委會會議。通過舉行會議,作出決議、決定的形式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期一般7一10天。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1.立法權。包括:(1)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3)當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法律制定以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時,進行法律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監督權。包括:(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組織檢查組,對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2)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聽取和審議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批准自治區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3.重大事項決定權。包括:(1)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2)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問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有權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3)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4)決定授予國家勳章和榮譽稱號。(5)決定特赦。(6)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7)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等重大事項。
4.人事任免權。包括:(1)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長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2)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5)決定國家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6)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提名,任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有權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隨著我國國際地位的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對外交往日益增多,作用日益顯著,成為我國整體外交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産黨領導、支援、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實現黨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領導的政權組織形式。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黨的領導,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和人大工作前進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證。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依法執政,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領導,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的行使,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要自覺地把黨的主張與人民的意志統一起來,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把黨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並對他們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然後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在人大工作的黨員,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憲法規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和活動的根本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舉行會議,集體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必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問題,作出決議和決定,都要經過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分職務高低和文化程度、民族、宗教信仰、職業、黨派的不同,都享有同等的權利,都承擔同等的義務;在決定問題時,充分發揚民主,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或者委員,都只有一票的權利,每票的效力是完全相等的。任何一個常委會組成人員都無權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也無權代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集體有權,個人無權,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行使的特徵。
3.依法行使職權的原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統一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但是,在這一前提下,憲法和法律合理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定的職責辦事,既不能失職,也不能越權。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應該盡職盡責地去行使,凡是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的職權,就不能隨意介入,不能越權干擾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大工作的程式性很強,憲法和法律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式有一系列的基本規定,如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審議和通過議案、決議、決定的必經程式等等。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的時候,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辦事,以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不能怕麻煩、圖省事。違反法定的程式,就不能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就不能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常和富有成效地工作,就不能發揮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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