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承認,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史還比較短,在實踐中還有一個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西藏社會發展的歷史起點低、基礎差,加上高寒缺氧、自然條件惡劣,西藏的現代化發展程度與中國東南沿海地區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至今仍然是中國比較落後的地區。但是,一個基本的事實是: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近40年來,從一個遠遠落後於時代的封建農奴制社會跨入了現代的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社會,實現了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同中國其他地區的差距在不斷縮小;西藏人民作為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員,實現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的權利,掌握了管理西藏社會、主宰自己命運的當家作主的自治權利,成為西藏社會物質文化財富的創造者和享受者;西藏的民族特性和傳統文化受到充分尊重、保護和大力弘揚、發展,並隨著現代化的發展被賦予了更加豐富、更加富於時代氣息的內涵。西藏的發展變化舉世矚目,有目共睹,不容否認。
歷史事實説明,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社會進步的必然,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從封建專制的中世紀社會向現代民主社會發展是人類社會從愚昧落後走向文明進步的必然發展規律,是近代以來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現代化發展的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西藏直到20世紀上半葉還處於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加上歷史上國內反動統治階級長期實行民族壓迫政策,以及近代以來帝國主義勢力的入侵和挑撥,整個西藏社會動蕩不安、奄奄一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政府通過在西藏實現和平解放、實行民主改革和民族區域自治,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務,使西藏擺脫了帝國主義的羈絆,跨越了幾個社會形態,進入了社會主義社會,實現了西藏曆史上最偉大、最深刻的社會變革,取得了社會發展的空前的歷史性飛躍,順應了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和時代進步潮流,體現了西藏社會進步的要求和西藏人民的根本願望。
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實現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平等發展和共同繁榮的必然要求。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組成了同甘共苦、誰也離不開誰的中華民族大家庭。西藏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數百年來與祖國同命運、共發展。近代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包括西藏在內的中國領土遭到西方列強的侵略和蹂躪,面臨被瓜分、肢解的厄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援下,西藏人民經過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實現了人民當家作主和民族區域自治,煥發出了前所未有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使西藏走上了與全國同步發展的軌道。歷史事實説明,沒有國家的統一、富強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團結、互助,就沒有西藏社會的新生和跨越式發展;同樣,沒有西藏的繁榮發展,就不可能實現國家的完全現代化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實現了國家主權統一、人民當家作主和西藏地方自治的有機結合,為西藏人民實現與全國各族人民平等發展和共同繁榮提供了有力保證。
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的必然結果,是西藏人民充分當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證。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産黨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體現了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國家保證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實踐證明完全適合中國國情和西藏地方的實際情況,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近40年來,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效保證了西藏人民在祖國大家庭中的平等權利和在西藏的自治權。西藏人民不僅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與全國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權利,而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各方面事務的自治權利,依法享有受國家特殊扶持和保護的權利。可以説,西藏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僅全面體現了聯合國《在民族或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以及其他有關少數民族權利保護國際文書所規定的平等、非歧視和特殊保護的原則,而且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所具有的優越性。實踐證明,在中國只有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能真正實現和保障西藏人民當家作主,才能維護好、發展好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確保西藏的長期穩定和跨越式發展。
發人深思的是,達賴集團不顧西藏人民當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和廣泛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事實,在國際上不斷攻擊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沒有實質內容”,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門的模式,在西藏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種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達賴集團現在所攻擊的西藏民族區域自治,正是十四世達賴曾經支援並參與籌備的。在籌備成立西藏自治區的過程中,中央政府與達賴、班禪等西藏上層進行了充分的協商。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擔任主任委員,他在成立大會上致開幕詞時説:“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西藏地區的工作已進入一個嶄新階段。”在成立大會的報告中又説:“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不僅是適時的,而且是必要的。”“我們衷心擁護中國共産黨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平等、團結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達賴對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攻擊,不僅違背今天西藏的事實,也違背他自己當初信誓旦旦説過的話。
西藏與香港、澳門的情況完全不同。香港、澳門問題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産物,是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而西藏自古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的主權管轄,不存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從根本上擺脫了帝國主義的羈絆,此後經過民主改革,廢除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區,社會主義制度不斷鞏固,人民的各項權利得以真正實現並不斷發展,不存在重搞另一種社會制度的可能。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一起,構成中國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西藏自治區的設立、地域範圍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規定以及歷史和現實情況決定的。任何破壞和改變西藏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行為都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是包括廣大西藏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所不能答應的。
必須指出的是,以達賴為首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的西藏地方政權早已被西藏人民自己建立的民主政權所代替,西藏的命運和前途再也不可能由達賴喇嘛和達賴集團來決定,而只能由包括西藏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來決定。這是西藏不容否定和動搖的客觀政治現實。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貫的、明確的。希望達賴喇嘛正視現實,認清形勢,真正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爭取在有生之年為國家和西藏地方的發展進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