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使用非目錄藥品品種數量,應堅持防治必需、結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水準從嚴掌握。具體品種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工業和資訊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中醫藥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從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範圍內選擇,確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療必需的,也可從目錄(乙類)中選擇。增加藥品應是多家企業生産品種。
民族自治區內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民族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十五、患者憑處方可以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購藥諮詢和指導,對處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審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十六、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具體辦法按醫療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加強基本藥物品質安全監管。完善基本藥物生産、配送品質規範,對基本藥物定期進行品質抽檢,並向社會及時公佈抽檢結果。加強和完善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完善藥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證用藥安全。
十八、加強基本藥物制度績效評估。統籌利用現有資源,完善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價格和報銷資訊管理系統,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技術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對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發佈監測評估報告等相關資訊,促進基本藥物制度不斷完善。
十九、2009年,每個省(區、市)在30%的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採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並實現零差率銷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實施規範的、覆蓋城鄉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二十、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要加強合理用藥輿論宣傳與教育引導工作,提高全民對基本藥物的認知度和信賴度,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要根據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落實政府責任,切實履行職責,堅持改革與投入並重,結合當地實際,積極穩妥地建立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據衛生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