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國家藥品儲備制度,確保臨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産的基本藥物生産供應。
九、加強基本藥物購銷合同管理。生産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合同法》等規定,根據集中採購結果簽訂合同,履行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中應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藥物全國零售指導價格。制定零售指導價格要加強成本調查監審和招標價格等市場購銷價格及配送費用的監測,在保持生産企業合理盈利的基礎上,壓縮不合理行銷費用。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原則上按藥品通用名稱制定公佈,不區分具體生産經營企業。
十一、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採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鼓勵各地在確保産品品質和配送服務水準的前提下,探索進一步降低基本藥物價格的採購方式,並探索設定基本藥物標底價格,避免企業惡性競爭。
十二、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各地要按國家規定落實相關政府補助政策。
十三、建立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初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需配備、使用非目錄藥品,暫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確定,並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備案。配備使用的非目錄藥品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和規定。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並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範使用基本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