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和發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礎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的要求,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我國基本藥物品種(劑型)和數量。2009年公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四、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動態調整管理。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醫療保障水準、疾病譜變化、基本醫療衛生需求、科學技術進步等情況,不斷優化基本藥物品種、類別與結構比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適時組織調整。
五、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規範基本藥物的生産流通,完善醫藥産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産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生産企業、流通企業的整合。
六、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為主導的藥品集中採購相關機構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採購。由招標選擇的藥品生産企業、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或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統一配送。藥品配送費用經招標確定。其他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基本藥物採購方式由各地確定。
七、各地應重點結合企業的産品品質、服務和保障能力,具體制定參與投標的基本藥物生産、經營企業資格條件。藥品招標採購要堅持“品質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堅持全國統一市場,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公平競爭。充分依託現有資源,逐步形成全國基本藥物集中採購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