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現就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對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産、流通、使用、定價、報銷、監測評價等環節實施有效管理的制度,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二、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委員會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衛生部,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