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以下簡稱《意見》),2009-2011年重點抓好五項改革:一是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二是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四是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五是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推進五項重點改革,旨在著力解決群眾反映較多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將全體城鄉居民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切實減輕群眾個人支付的醫藥費用負擔。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方便群眾就醫,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降低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使全體城鄉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最大限度地預防疾病。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提高公立醫療機構服務水準,努力解決群眾“看好病”問題。
推進五項重點改革,旨在落實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質,具有改革階段性的鮮明特徵。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産品向全民提供,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這是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從理念到體制的重大變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是艱巨而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有重點地推進。要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在改革初期首先著力解決公平問題,保障廣大群眾看病就醫的基本需求,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保障水準。逐步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發展多層次、多樣化的醫療衛生服務,統籌利用全社會的醫療衛生資源,提高服務效率和品質,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醫療衛生需求。
推進五項重點改革,旨在增強改革的可操作性,突出重點,帶動醫藥衛生體制全面改革。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是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是醫藥衛生體制全面改革的關鍵環節。五項重點改革涉及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藥品供應保障、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公立醫療機構改革、醫療衛生投入機制、醫務人員隊伍建設、醫藥衛生管理體制等關鍵環節和重要領域。抓好這五項改革,目的是從根本上改變部分城鄉居民沒有醫療保障和公共醫療衛生服務長期薄弱的狀況,扭轉公立醫療機構趨利行為,使其真正回歸公益性,有效解決當前醫藥衛生領域的突出問題,為全面實現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一、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
(一)擴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三年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參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用兩年左右時間,將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納入城鎮職工醫保,確有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參加城鎮居民醫保。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實現醫療保險待遇與企業繳費脫鉤。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的國有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給予適當補助。2009年全面推開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將在校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醫保範圍。積極推進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政府對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參保費用給予補貼。靈活就業人員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或城鎮居民醫保。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有困難的農民工,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
(二)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準。逐步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籌資標準和保障水準。2010年,各級財政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並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標準,具體繳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對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逐步提高。逐步擴大和提高門診費用報銷範圍和比例。將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農合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當地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
(三)規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各類醫保基金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合理控制城鎮職工醫保基金、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的年度結余和累計結余,結余過多的地方要採取提高保障水準等辦法,把結余逐步降到合理水準。新農合統籌基金當年結余率原則上控制在15%以內,累計結余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的25%。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調劑金制度。基金收支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佈。提高基金統籌層次,2011年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基本實現市(地)級統籌。
(四)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有效使用救助資金,簡化救助資金審批發放程式,資助城鄉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逐步提高對經濟困難家庭成員自負醫療費用的補助標準。
(五)提高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服務水準。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藥服務提供方的談判機制和付費方式改革,合理確定藥品、醫療服務和醫用材料支付標準,控製成本費用。改進醫療保障服務,推廣參保人員就醫“一卡通”,實現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允許參加新農合的農民在統籌區域內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簡化到縣域外就醫的轉診手續。建立異地就醫結算機制,探索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就地就醫、就地結算辦法。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解決農民工等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問題。做好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城鄉醫療救助之間的銜接。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並逐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資源。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二、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六)建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制訂國家基本藥物遴選和管理辦法。基本藥物目錄定期調整和更新。2009年初,公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七)初步建立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藥品生産流通企業兼併重組,發展統一配送,實現規模經營;鼓勵零售藥店發展連鎖經營。完善執業藥師制度,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為患者提供購藥諮詢和指導。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公開招標採購,並由招標選擇的配送企業統一配送。參與投標的生産企業和配送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招標採購藥品和選擇配送企業,要堅持全國統一市場,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公平競爭。藥品購銷雙方要根據招標採購結果簽訂合同並嚴格履約。用量較少的基本藥物,可以採用招標方式定點生産。完善基本藥物國家儲備制度。加強藥品品質監管,對藥品定期進行品質抽檢,並向社會公佈抽檢結果。
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情況在國家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基本藥物統一採購價格,其中包含配送費用。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購進價格實行零差率銷售。鼓勵各地探索進一步降低基本藥物價格的採購方式。
(八)建立基本藥物優先選擇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藥店和醫療機構均應配備和銷售國家基本藥物,滿足患者需要。不同層級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率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從2009年起,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臨床基本藥物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用藥指導和監管。允許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買藥物。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