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的祖籍與姓氏分佈》簡介
袁偉
研究臺灣姓氏分佈的書不是很多,《臺灣人的祖籍與姓氏分佈》可以説是較好的一本。該書主要內容集中在姓氏分佈和居住地方面,對臺灣姓氏統計、分析和研究,做了比較好的工作。
一、研究姓氏和居住地的社會需求
姓氏和居住民研究是社會研究的組成部分,在移民社會裏更重要。生活在臺灣地區的人,主要來自大陸地區,佔人口85%的閩南人和客家人來自於福建和廣東地區,佔人口一成三的外省人則來自於各省。他們的姓氏和居住地狀況,如何分類,有何特點,如何演變,是一個令人感興趣的議題。潘英的《臺灣人的祖籍與姓氏分佈》一書,在姓氏分佈這一領域,根據有限的資料,對姓氏和居住地的概況、特點、分類進行了初步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從研究領域看,正如書中所説,研究臺灣史可從許多方向著手,而研究臺灣人的姓氏和居住地實是其中一個重要內容。今日臺灣人的姓氏與居住地分佈以及同籍聚落與同姓聚落的形成,是在臺灣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説臺灣姓氏和居住地的形成過程,成為臺灣開發史的縮影。臺灣現住居民,除高山族外,都是近三、四百年來由大陸移居過來的,其中除臺灣光復後以後大批來臺的所謂“外省人”外,絕大多數是來自閩、粵兩省的所謂“福佬(閩南人)”和“客家人”。“今日臺灣人民能夠生活在臺灣這塊土地上,除了曾因政治力的介入確定了生活空間外,無一不是臺灣先民一滴滴血汗造成的。每一個臺灣人都必須知道臺灣先民拓墾臺灣的艱難,都必須知道臺灣拓墾史才是真正的臺灣史,然後臺灣史的研究才能邁上正確的道路。臺灣史的研究,目前似乎相當盛行,但臺灣史關鍵問題之一是臺灣人口的祖籍及姓氏分佈的研究,竟尚未見拓荒園丁;直至今日,居然尚未見任何全面而且精確的臺灣人口的祖籍及姓氏分佈的資料出現”。可以説,《臺灣人的祖籍與姓氏分佈》對此做了嘗試。
二、進行姓氏研究的相關指標
關於居住地和姓氏分佈的調查、研究不多,成果也不多。作者主要依據的資料有:1926年、1930年間日本殖民當局對民眾祖籍的調查和研究;1956年9月16日,臺灣省人口普查資料;1964年,陳紹馨和傅瑞德兩學者根據1956年人口普查資料,第一次對姓氏和祖籍進行了分類研究,寫出《臺灣人口之姓氏分佈:社會變遷的基本指標》一書。在此之後,也有一些學者進行了相關研究。問題是90年代初期,戶籍登記取消族群登記,因此姓氏和居住地研究中涉及的族群問題的淡化,當然也帶來研究資料的不足。《臺灣人的祖籍與姓氏分佈》作者,是在陳紹馨和傅瑞德的姓氏研究成果基礎上進行的。
進行統計、分類研究,必須制定相應的評判標準。《臺灣人的祖籍與姓氏分佈》依據的統計資料,當時調查時的抽樣方式是“四抽一”。按照這一標準,理論上由4人以下的姓氏有可能被漏查,僅管如此,列入1姓只有1人(即總人口約有4人的)的姓氏多達191個,佔臺灣總姓氏的18.6%。抽樣人口在5人(即總人口約有20人的)以下的姓氏多達420個,佔臺灣總姓氏的40.9%。抽樣人口在50人(即總人口約有200人的)以下的姓氏有731個,佔臺灣總姓氏的71.1%,人口只佔臺灣地區總人口的0.2%。而且,731個姓氏中,屬於一籍獨有的姓氏多達523個,這種佔臺灣姓氏數七成以上的人口特殊稀少的姓氏,大致是某一祖籍特有的姓氏,而且多數是臺灣光復後來到臺灣的。
進行姓氏研究,需要確定“大姓”、“準大姓”和“稀姓”的標準。《臺灣人的祖籍與姓氏分佈》運用數學上“相加平均數”的概念,以總人口除以姓氏數為“平均姓氏人口”,再以“平均姓氏人口”為標準,凡人口超過這一標準的姓氏為“大姓”,低於這一標準的姓氏則為“稀姓”。不過臺灣各祖籍和各縣市的大姓,未必與整個臺灣的“大姓”相合,前者的“大姓”未必便是後者的“大姓”,後者的“大姓”未必是前者的“大姓”。因此,人口眾多,分佈廣泛,各居住地及各縣市到處可以發現這類姓氏存在,是臺灣的“真正大姓”。以各居住地或各縣市為單位計算出來的“大姓”,除與上述“真正大姓”相同者外,在整個臺灣言,其擁有人口往往並不很多,但較有聚居傾向,可稱之為“準大姓”。根據抽樣調查,只有202人以下的姓氏,則可稱為“真稀姓”。
根據這一標準,書中認定臺灣真正的“大姓”有87個,僅佔臺灣姓氏總數的8.5%,這些姓氏是陳、林、黃、張、李、吳、王、劉、蔡、楊、許、鄭、謝、郭、洪、邱、曾、廖、賴、徐、周、葉、蘇、莊、江、呂、何、蕭、羅、高、潘、簡、朱、詹、遊、彭、鐘、施、沈、胡、余、盧、顏、柯、梁、趙、翁、魏、孫、戴、方、宋、范、鄧、杜、溫、傅、侯、薛、鐘、丁、曹、藍、連、卓、馬、石、蔣、古、歐、紀、董、唐、姚、程、馮、湯、康、田、汪、白、姜、尤、鄒、巫、龔、嚴。“大姓”的數量不及總數的一成,共佔臺灣人口的96.4%,可見臺灣人口集中于少數“大姓”的現象相當顯著。臺灣的姓氏至少有1027種,經常接觸的只有只佔少數姓氏數的“大姓”。在閩南人和客家人中,在基隆、臺中、臺南、臺北、南投、雲林等縣市的“大姓”,幾乎都在87種大姓之中。
三、有意思的統計數字
書中最吸引人的,是關於姓氏和居住地分佈的各類統計數字。關於“大姓”,分佈情況十分有趣。
按族群分,如在閩南人中,“大姓”有58個,佔其總姓氏數的11.2%;在客家人中,“大姓”有47個,佔其總姓氏數的18.4%;在外省籍中,“大姓”有116個,佔其總姓氏數的13.3%;在高山族中,“大姓”有60個,佔其總姓氏數的17.5%。在這些“大姓”中,如以閩南人計算,彰化縣則有17個,臺南縣有15個,嘉義和雲林縣各有11個,高雄縣有6個,臺北縣有5個,臺中縣和屏東縣各有4個,南投縣和臺北市各3個姓,桃園縣和宜蘭縣各2個,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則各有1個,可見閩南人“大姓”人口以中南部分佈較多,而臺北市的“大姓”人口中閩南人則不算高。 按縣市地域分,臺北市有“大姓”78個,佔其總姓氏數11.9%;基隆市有“大姓”57個,佔其姓氏總數14。4%;臺中市有“大姓”50個,佔其姓氏總數的12.7%;高雄市有“大姓”有60個,佔其總姓氏數的13.3%。在臺東縣有“大姓”52個,佔其姓氏總數的16%;在澎湖縣有“大姓”33個,佔其姓氏總數15.5%。此外,在87個“大姓”中,有22個在臺北市分佈最多,12個在彰化縣最多,10個在臺南縣最多,雲林、新竹縣各有7個最多,臺中縣和臺北縣各有3個姓最多。臺灣的“大姓”人口,除臺北市分佈較多外,以中南部分佈較多。
按姓氏分,以粘為例,抽樣人口只有840人,但在彰化縣卻達到83.8%;在福興一地達53.6%;成為彰化的第42大姓。某些縣市的大姓,常與其祖籍的人口分佈于該縣市有密切關係,例如臺北市的金、陸、袁、顧、韓等姓,所以能夠成為該市的“大姓”,與外省籍的這些姓氏聚居該地有關。關於特有姓氏,外省籍中特有的姓氏有413個,如忻、邰、眭、乙、弭等,佔稀姓總數的49.2%;高山族特有的姓氏有28個,佔稀姓總數的3.3%,如蓮、電、蔓、順、豆等;閩南人特有的姓氏有86個,佔稀姓總數的9。5%,如枋、世、角、埕、蟾等;客家人特有的姓氏有5個,佔稀姓總數的0.6%。
四、關於姓氏的特殊情況
書中關於“稀姓”的分類和分析也很有意思。關於“稀姓”,書中認為,根據1956年9月的調查,臺灣的“稀姓”雖然多達839個,但外省籍中特有的姓氏竟達413個,佔49.2%;高山族大量改用漢姓是臺灣光復後,其特有的28個“稀姓”大致也可視為臺灣光復後才産生的,所以在839個姓氏中,在臺灣光復以前只有398個。在外省籍佔半數以上,除特有的413個姓氏外,尚有183個姓,共佔71%。可見臺灣的“稀姓”雖多,至少半數是在臺灣光復後遷來的,一部分是來自高山族的改用的漢姓,外省籍之所以能帶來如此多的“稀姓”,應該與來自於大陸許多地區(角落)的人口有關。
書中特意列舉了一些特殊的姓氏。87個“大姓”中,少數姓氏在客家人和高山族中則沒有。客家人中沒有丁、程二姓的人,其餘85個姓中,苗栗縣有35個姓,新竹縣有20個姓,桃園縣中有17個姓,屏東是6個,臺中縣有4 個,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各1個。高山族中沒有姚、程、康、鄒、龔等姓的人,其餘82個中,花蓮縣最多為31個,臺東縣有25個,屏東縣有22個,南投縣有2個,新竹和嘉義各有1個。外省籍中只有巫姓在基隆市最多外,其餘86個姓都是臺北市最多。
書中判斷,臺灣最大的姓氏是陳,在統計時抽樣人口有261631人,實際人口則超過104萬人,佔當時臺灣人口的11.3%。陳姓是閩南人、外省籍中的第一大姓,是客家、高山族中的第二大姓。在當時的21個縣市中,在18個縣市中為第一大姓,在臺中市、宜蘭縣、雲林縣中為第二。陳姓中的閩南人佔84%,客家人佔8.3%,在高山族佔1.9%,外省籍佔5.8%,可見陳姓幾乎是閩南人的姓氏。林姓是臺灣第二大姓。在統計時抽樣人口為196982人,實際人口則超過78萬人,佔當時臺灣人口的8.5%。林姓是閩南人的第二大姓,是高山族的第一大姓,是客家人的第五大姓,是外省籍的第六大姓。在臺中市、宜蘭縣和雲林縣為第一大姓,12個縣中為第二大姓,在4個縣市為第三大姓,在桃園縣為第四大姓,澎湖縣為第六大姓。林姓人口中,閩南人為85.5%,客家人為8.2%,外省籍為3.6%,高山族為2。7%,林姓也是閩南人的姓氏。87個大姓中,嚴姓最少,佔當時臺灣總人口約0.1%,實際人口約為9176人。嚴姓是客家人的第69大姓,外省籍的第74大姓,閩南人的第86大姓,在各縣市嚴姓都沒有進入前50姓。閩南人佔54.6%,外省籍佔28.5%,客家人佔14.3%。在閩南人中,嚴姓主要在嘉義、臺南縣、臺北縣、雲林縣、臺南市、宜蘭縣、臺北市等,共佔64.7%。書中的結論認為,87個大姓中,以林、劉、曾、葉、余、盧分佈最為均勻,在任何縣市的人口都沒有超過10%。
《臺灣人的祖籍與姓氏分佈》是很有特點的一本書,資料性很強,很多判斷和結論也很有特色,因而對研究臺灣社會和歷史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編輯:永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