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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天理人道的日本化學戰

  時間:2005-09-16 13:44    來源:     
 
 

  2003年8月4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發生了中國居民被日本軍隊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傷害的事件,引起了人們對日本的化學戰以及遺棄化學武器問題的關注。化學戰,指的是使用化學武器的戰爭。化學武器是對利用有毒化學物質的毒害作用殺傷有生力量的各種武器、器材的總稱,又被俗稱為“毒氣武器”。由於化學武器主要是毒氣武器,化學戰又稱為毒氣戰。在當代國際社會中,核武器(atomic)、生物武器(biological)和化學武器(chemical)即A、B、C武器,都是國際條約禁止使用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但是,滅絕人性的日本軍國主義在侵華戰爭中,不僅對中國軍隊,而且對中國平民,都使用了化學武器。但是,這一駭人聽聞的罪行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清算。

  日本軍隊蓄謀已久的化學戰準備

  1933年,日本陸軍大臣荒木貞夫同愛爾蘭著名作家蕭伯納談話時,為日本的外交和軍事政策進行辯解,聲稱作為沒有製造先進武器資金的日本來説,只能考慮使用“最經濟的方法”進行戰爭。他在這裡所説的“最經濟的方法”,就包括化學武器。因為就投入的資金與産生的效果進行比較,化學武器要大大優越于常規武器。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期,日本軍隊就已經在研究和製造化學武器,訓練和培養化學部隊,進行化學戰的準備工作。

  日本軍隊的化學武器研究開始於1918年,當時,日本了解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化學武器曾在歐洲戰場發揮了巨大威力,極感興趣,立即在陸軍中成立了“臨時毒氣調查委員會”。在蒐集了國外化學毒劑以及武器的技術狀況後,由設在陸軍的科學研究所中第二課化學兵器班承擔化學武器的研究任務,後演變為該研究所的第三部,1941年改編為陸軍技術本部的第六研究所,1942年屬日本陸軍兵器行政本部,稱為第六技術研究所,並將民用化學工業也納入軍事工業體系,成為日本化學戰的重要組成部分。日本軍隊的化學武器技術基本上來自歐洲國家,但是其防凍芥子氣和氫氰酸的技術水準達到甚至超過了當時世界的先進水準。

  至1937年,日本陸軍將研究和改進的化學武器加以制式化,正式列為裝備軍隊的武器。這時,正式確定為日本陸軍使用的化學毒劑有:(見下表)

  1933年,日本陸軍成立了專門訓練從事化學戰的學校———陸軍習志野學校。該學校負責培訓日本軍隊中專業的化學部隊成員和普通部隊中的指導使用化學武器的參謀,也是極端秘密的。至1945年,該學校培養近4萬名軍人,成為日本軍隊中化學戰的骨幹人員。日本陸軍習志野學校自成立之初就受到日本陸軍的重視,歷任校長多為軍隊中有相當資歷與地位的軍官。第一任校長中島今朝吾(1933.8—1936.3),陸軍中將,盧溝橋事變後任16師團長,指揮過進攻南京的戰鬥,並在戰鬥中使用了燃燒彈(化學武器類)。與其同時任學校幹事(副校長)的今村均,是“九一八”事變時日本參謀本部作戰課長,對化學戰特別熱心,後任日軍第八方面軍司令官(大將)駐菲律賓,戰後被判處10年徒刑。其他的幾屆校長多是日本化學戰的主要設計和執行者,是日軍化學部隊的創始人。

  日本陸軍習志野學校的職能不僅限于化學戰人員的培養和訓練,實際是日本化學戰的執行機構,因為直到1941年5月,日本陸軍才在教育總監部中設立專司化學戰的“化學兵監部”,此前,陸軍習志野學校在化學戰中扮演重要角色。侵華日軍在中國戰場上的化學戰實戰,大多是由該學校畢業的軍人參與指揮,在大規模的戰役中,由該學校委派專門的教官到戰場指揮。所以,日軍在中國戰場上進行的化學戰的情況大多反映在該學校的報告中。這些報告在戰爭期間都是極為秘密的資料。戰後被美國軍隊獲得,原來準備作為追究日本的化學戰的證據。但是由於這一責任被免於起訴,那些報告被轉移到美國國家檔案館保存。戰後很長時間沒有人注意那些報告,直到上世紀80年代中期才為人們了解,陸續公布於世。

  習志野學校曾在日本和中國進行過許多次化學戰的演習,特別是在中國東北進行過以蘇聯軍隊為假想敵的使用化學武器的演習。經過大量演習後,習志野學校總結出日軍進行化學戰的基本經驗,其中有代表性的經驗是利用迫擊炮的輕便與機動性進行化學戰。根據這一經驗,日本陸軍的專業化學部隊的骨幹力量就是專門以發射化學炮彈為目的的迫擊炮隊。

  踐踏國際法的罪惡行徑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軍隊明明知道這些研製活動都是違反國際法的,還不間斷地開展這樣的研製活動,並把研製出來的化學武器投入戰場去殺人。

  鋻於化學武器對人類有嚴重的傷害,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際社會就通過了一系列條約,禁止使用毒氣等化學武器。在相關國際條約中,日本簽署並批准了1899年通過的關於禁止投射毒氣的《海牙公約》。這個公約規定“締約國各自禁止使用專用於散佈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日本還簽署並批准了1907年通過的第二次海牙公約即《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及其章程。其章程第23條第1款規定,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日本又簽署並批准了《協約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即凡爾賽和約),該和約第171條規定:“窒息性毒劑、其他氣體及類似的一切液體、材料或設計均禁止使用,鑒此,嚴禁在德國國內生産或進口。前款之規定特別適用於以生産、儲藏及使用上述物品或設計為目的之材料……”日本還簽署並批准了1922年的《華盛頓協約》,該條約規定禁止製造和使用窒息性、中毒性氣體以及一切與之類似的液體和其他物資。可見,日本在戰爭中研製和使用毒氣等化學武器,純屬故意違法犯罪行為。

  日本國內有人提出,日本雖然是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的簽字國,但由於這個文件的正式批准是在1970年5月21日,不應追究它在侵華戰爭中使用毒氣等化學武器的違約責任。但是,前四個條約是日本簽署並批准過的,這也是不能抹殺的客觀事實。

  而且,日本的一系列外交文件證明,他們不僅對於上述國際條約的規定是知道的,而且對於使用毒氣等化學武器的後果也是了解的。1938年3月,日本外務省還制定了一個題為《有關中國事變的國際法律問題》的文件。這個文件不僅回顧了國際社會關於禁止使用毒氣等化學武器各項條約的內容,而且編造了在使用毒氣等化學武器後如何應對國際社會指責的所謂理由。這裡,我們不妨抄下幾段話,供大家“欣賞”:“對北京所指責的産生的戰鬥傷害,要表明日本並不知為催淚氣體所造成;同時要向各主要列國説明使用催淚氣體在理論上的合法性。”“在上述解釋與説明不理想時可以使用權謀,即宣傳中國方面違反國際法,使用‘達姆’彈,反而污衊日本使用毒氣,説日本是為了報復才用了一下催淚氣體。”

  事實上,日本總參謀部在下達使用化學武器的絕密指示時,總是要求前線部隊對此保密並消除痕跡。比如1938年4月11日參謀總長載仁下達的“大陸指第110號”,明確指示“嚴密隱匿使用毒氣之事實,切勿留下痕跡”;同年8月6日下達的“大陸指第225號”,再次強調“不可在市區及第三國人居住地域使用。使用毒氣之事實務須嚴格保密,切不可留下痕跡”。1939年5月13日下達的“大陸指第452號”中還要求部下“勿使彼等對隱匿之行為感到遺憾”。這些文件有力地證明了,日軍使用毒氣等化學武器純屬肆意踐踏國際法。

  1925年禁止使用化學武器的《日內瓦議定書》簽訂後,日本軍隊考慮到自己可能會受到國際輿論的壓力和國內和平力量的反對,決定在極其秘密的狀態下製造化學武器。他們將製造毒劑的主要基地設在廣島附近的海島———“大久野島”上。1929年正式開工,當時的名稱為“日本陸軍東京兵工廠忠海製造所”。日本侵華戰爭開始後,工廠規模迅速擴大,最多時達5000人,基本上從附近地區的居民中招募,裝備日本軍隊的所有化學毒劑都可以在這裡生産。到1945年,在這裡製造的化學毒劑佔當時日本所有化學毒劑生産量的近90%。這一工廠對外極端保密,即使在日本也極少為人所知。戰爭期間,連日本的地圖也將這一海島隱去,所以大久野島後來被稱為是“地圖上看不到的島嶼”。

  大久野島工廠中製造的化學毒劑基本有三種去向,一是就地裝填到武器中,運送到戰場上使用;一是運輸到北九州小倉附近的曾根兵工廠,那裏有大規模的裝填設備;一是裝入大型容器中,運送到中國戰場或臨時保存在當地倉庫。從1931年到1945年,日本生産的化學毒劑數量總計為7376噸,以上毒劑中的一部分被填充到炮彈、炸彈等毒氣武器中,被填充的毒氣武器的數量為7460972枚。

  日本宣佈投降時,還有大量製造出來沒有運出去的化學毒劑遺留在大久野島上。其中的大部分由當時佔領該地區的同盟國軍(澳大利亞軍和美軍)組織力量丟棄在公海內,地點為四國高知縣境內海域的土佐衝。但是,還有部分化學毒劑沒有被丟棄,以各種方式散落在日本各地。戰後,在許多地方發現了散落的化學武器或化學毒劑,引起了日本社會的關注。

  日本即將投降時,大久野島的毒劑工廠接到了將製造化學毒劑的各種設施銷毀的命令,其中特別強調了要徹底銷毀氫氰酸製造設施。同盟國軍佔領後,對島嶼上所有設施又進行了徹底銷毀。戰後,大久野島被規定為日本國家國民度假村,許多人已經不了解該島的歷史。1987年,經有關人士的積極努力,在島上建立了反映該島歷史的“毒氣島資料館”,對有關遺址和遺跡進行了整理和恢復。從1995年開始,對島上有關地點的被污染情況進行了測量,發現若干地點的含毒量竟然超過正常水準的2000—4000倍。所以被毒劑污染的問題也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日本化學戰責任在戰後逃避了國際審判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違反國際法在中國戰場上使用化學武器這一歷史事實,在戰後被有意地掩蓋,逃避了國際審判。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許多強國都擁有化學武器。但是,由於考慮到對方使用化學武器的報復,所以絕大多數擁有化學武器的國家並沒有在戰場上使用化學武器。而在戰場上大量使用化學武器的國家只有日本,而其主要的使用對像是中國,因為中國當時不僅沒有化學武器,防化能力也很弱,有的部隊甚至不了解防備化學武器攻擊的知識。

  中國方面在戰爭期間曾多次向國際社會揭露過日軍使用化學武器的罪行,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一定的注意。特別是在1942年5月29日蔣介石電令當時在美國的外交部長宋子文轉達他的如下意見:浙贛作戰時日本軍隊使用了毒氣。如果國際社會不對其譴責或對我國的抗議不立即給予支援的話,日本軍隊有可能變本加厲地大規模使用毒氣。希望美國依照英國首相以報復的方式警告德國的辦法,也發表措辭嚴厲的聲明,對中國的抗議予以支援,對日本施加壓力。美國總統羅斯福於是在1942年6月5日發表了譴責和警告日本使用毒氣的聲明。全文如下:“美國政府已經得到了確鑿的情報,證實日本軍隊在中國的許多地方使用了毒氣(poisonous gas)和有害的氣體(noxious gas)。如果日本繼續對中國或其他盟國使用這一非人道的戰爭手段(inhuman form of warfare),我國政府將視其為對美國的戰爭行為,因此將毫不猶豫地使用同樣的手段給予最大規模的報復。我想對此是毫無疑問和明白無誤的。現在正在進行報復的準備,而一切責任,應由日本方面承擔。”1944年4月18日,美國開始對日本使用化學武器進行報復性毒氣攻擊的問題進行討論。

  戰後初期,針對戰爭中日本在中國戰場大量使用了化學武器的戰爭責任,為東京審判做準備,美國曾經向日本派遣了專門調查日軍細菌戰和化學戰的由11人組成的專家團,顧問和團長分別由美國馬薩諸塞工業大學校長和理學部長擔任。此後,在東京審判的檢察團組成時,美國的莫羅上校被委任為調查化學戰罪行的組長。莫羅在中國進行了調查,得到了當時的國民政府提供的日本在華進行毒氣戰罪行的調查報告,並根據這一報告提出了檢察官的起訴書。

  但是在1946年6月1日,後來成為美國總統而當時任陸軍參謀總長的艾森豪威爾,通過麥克阿瑟發給首席檢察官基南一封機密電報,稱如果對日本在中國的化學戰責任進行追究,將會影響擁有化學武器的美軍行動。於是,莫羅在8月12日突然被召回國,本來要宣讀的起訴書中日軍化學戰的相應部分被掩蓋了,檢察團最終放棄了對這一罪行的指證。這樣,日本軍國主義這一令人髮指的罪行就沒有遭到清算。

  《人民日報》 (2005年09月16日 第十五版) 



  (責任編輯: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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