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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和破産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的區別是是否能夠繼續運營,宣佈破産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産清算程式,而申請破産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産。以美國的破産法為例,破産和破産保護都有不同的法律條文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當一個公司面臨破産時,可以援引破産法第十一章來申請破産保護,爭取再度盈利,面臨破産的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産法庭的批准,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申請破産保護的公司可以在120天的保護期內不受債權人追討債務的侵擾,如果能重組成功或重新盈利就可以避免破産。如果直接破産可以依據破産法第七章進入破産清算程式。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全部停止,由破産財産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産,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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