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時間:2011-03-16 15:55   來源:台灣網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於內資項目、外資項目、引薦者:


  1、內資項目是指國內客商(指中牟縣境以外)在我縣投資比例不低於5l%且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0萬元以上、並能按照協議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建設完畢,辦理法定手續的項目。


  2、外資項目是指國外和港、澳、臺客商在我縣投資比例不低於25%且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並能按照協議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建設完畢,辦理法定手續的項目。


  3、本辦法所稱引薦者是指引進縣外資金及引薦客商投資我縣的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4、本辦法獎勵項目為在規定建設週期內完成建設任務的生産性項目。已享受退稅政策的和房地産項目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 對客商投資項目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全程代辦制。對手續齊全、審批許可權在我縣的,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需經省、市審批的事項,由有關部門協助在上級部門的有效工作日內儘量提前完成審批手續。


  第四條 對投資10OOO萬美元以上的外資項目,企業在短期內達不到設立登記條件、又急需開展籌建等相關工作的,由工商管理部門核發6個月期限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待籌建完畢後核發正式營業執照。


  第五條 對實際投入固定資産(不含土地款,下同)1000—5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外資項目,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每年獎勵該企業相當於其實際繳納稅收直接形成地方財力30%的金額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技術創新。


  第六條 對投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項目及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外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每年獎勵該企業相當於其實際繳納稅收直接形成地方財力50%的金額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技術創新。


  第七條 對投資我縣重點行業的外資項目,分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汽車及裝備製造業:固定資産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每年獎勵該企業相當於其實際繳納稅收直接形成地方財力50%的金額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技術創新。


  2、農副産品深加工業: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每年獎勵該企業相當於其實際繳納稅收直接形成地方財力40%的金額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技術創新。


  第八條 對投資10OOO0萬元以上的內資項目,在短期內達不到設立登記條件、又急需開展籌建等相關工作的企業,由工商管理部門核發6個月期限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待籌建完畢後核發正式營業執照。


  第九條 投資10000—50000萬元(含10000萬元)的內資項目,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每年獎勵該企業相當於其實際繳納稅收直接形成地方財力30%的金額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技術創新。


  第十條 對投資50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及投資300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每年獎勵該企業相當於其實際繳納稅收直接形成地方財力40%的金額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技術創新。


  第十一條 對投資我縣重點行業的項目,分別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汽車及裝備製造業: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0萬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每年獎勵該企業相當於其實際繳納稅收直接形成地方財力40%的金額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技術創新。


  2、農副産品深加工業:投資在10000萬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每年獎勵該企業相當於其實際繳納稅收直接形成地方財力30%的金額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技術創新。


  第十二條 世界500強和國內500強企業,投資額達10000萬元以上或者對地方財政年貢獻達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含三産企業),自投産之日起5年內,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每年獎勵該企業相當於其實際繳納稅收直接形成地方財力50%的金額用於企業科研開發、技術創新。


  第十三條 鼓勵客商投資企業向我縣重點工業區域集中,凡在重點工業區域投資建設的生産經營性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定標準的下限收取。


  第十四條 引薦客商投資生産性項目,客商實際投入固定資産在100000萬元以上的,按其實際投入固定資産的0.2%對項目第一引薦者進行獎勵。


  第十五條 引薦高新技術項目(經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確認)以及引薦外商投資企業來我縣投資生産性項目的,且固定資産投資在30000萬元以上的,按其投入固定資産總額的0.3%對項目第一引薦者進行獎勵。


  第十六條 引薦國內及世界500強企業來我縣投資生産性項目且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00萬元以上的,按其實際投入固定資産總額的0.4%對項目第一引薦者進行獎勵。


  第十七條 資産重組、國有企業改組、改造以及老企業的盤活等重大項目,採取“一事一議”。


  第十八條 對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的項目和引薦者,符合獎勵標準後,由項目單位或引薦者向中牟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材料,並由中牟縣招商引資獎勵認定委員會審核批准後由受益財政人民政府進行獎勵。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九條 以前出臺的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縣人民政府招商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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