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11-03-16 15:34   來源:台灣網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客商來我縣投資,加快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參照周邊市縣的做法,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一、土地方面


  (一)新上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徵地成本價實行劃撥供地。


  (二)對外來投資工業項目用地實行成本價供地。


  (三)允許外來投資企業經批准採取租賃辦法解決工業生産用地,租賃期滿後,可續租或改租賃為出讓。土地年租賃價格每畝不超過1000元。


  (四)允許外來投資企業以吸收農村集體土地入股的方式,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五)對需徵用土地的外來投資工業項目,投産後一年時間內完成稅收(地方所得部分)在50萬元以上的,根據企業徵地面積,按每畝1萬元的標準,對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投産後一年時間內完成稅收(地方所得部分)在100萬元以上的,根據企業徵地面積,按每畝2萬元的標準,對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投産後一年時間內完成稅收(地方所得部分)在200萬元以上的,根據企業徵地面積,按每畝3萬元的標準,對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投産後一年時間內完成稅收(地方所得部分)在500萬元以上的,根據企業徵地面積,按每畝4萬元的標準,對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以上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其同期稅收(地方所得部分)金額。


  二、稅收方面


  (一)外來投資工業項目年納稅額(地方所得部分)在50萬元以上的,生産經營期間所完成稅收(地方所得部分)的40%用於支援企業發展。


  (二)不佔用耕地的外來投資工業項目,年納稅額(地方所得部分)在50萬元以上的,投産後第一年所完成稅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於支援企業發展,第二年所完成稅收(地方所得部分)的70%用於支援企業發展,從第三年起所完成稅收(地方所得部分)的40%用於支援企業發展。


  三、規費方面


  (一)對外來投資者興辦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農、商、貿項目和旅遊景點建設項目,實行“只收稅不收行政規費”的政策,即只按國家稅法規定收稅,不收取本級政府的行政規費,並對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優惠。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按最低收費標準執行。


  (二)供電部門負責免費將線路架設到項目區用地邊沿(柏城、柏亭工業集中區10KV的線路)。


  四、投資環境方面


  (一)對外來投資重點企業實掛牌保護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外來投資企業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


  (二)對工業集中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政府批准,不得擅自進入企業檢查和收費。


  (三)對外來投資項目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一次性辦結”。縣中小企業服務局、商務局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分別設立服務窗口,其中,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辦理境內引資項目的有關手續,商務局負責辦理境外引資項目和商貿流通項目的有關手續。屬於省、市級以上審批許可權審批的證照和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辦完呈報手續,並爭取上級部門儘快辦結。屬本縣可審批的項目,凡是符合産業政策、材料齊全,在3個工作日內辦好有關手續。


  (四)對有進出口業務的外來投資企業,幫助企業與海關溝通,實行“門對門”服務。


  (五)尊重外來投資者的生活習慣,為外來投資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六)外來投資企業工作人員因業務需要赴港澳及出國考察學習的,縣外事僑務和公安等簽證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根據企業實際所需提供相關服務。


  (七)外來投資者及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可以按規定將戶口遷入企業所在地,其子女入學與本縣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獎勵方面


  (一)對引進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的主要引資單位或主要引資人,按該項目投産後一年時間內實現稅收地方所得部分(凈入庫)1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引資單位佔獎勵金額的60%,主要引資人佔獎勵金額的40%);對引進工業項目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社會各界人士,按該項目當年完成稅收地方所得部分(凈入庫)5%的標準連續進行獎勵。


  (二)對引進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或年度內實現稅收超500萬元的工業項目主要引資人,以及其他以西平縣有突出貢獻的人士,評選為“西平人民功臣”,並給予獎勵。


  (三)引進縣外個人、企業、團體和國家的無償資金供本地政府安排使用的,資金到位後由所在地政府按引資額的6%對引資人一次性進行獎勵。


  六、其他方面


  (一)對固定資産投資額較大,符合我縣産業發展方向的重點項目,縣政府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特殊優惠。


  (二)鼓勵外來投資企業入駐各類工業集中區,集中連片發展。進入工業集中區的外來投資企業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同時,可享受工業集中區制定的特殊優惠政策。


  (三)本規定由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四)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相應廢止。已按以往有關規定簽訂的投資協議繼續有效。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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