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拓寬引資渠道,建立招商引資長效機制,激發全區上下招商引資的積極性,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來金明區的投資者、引進項目資金的仲介人及興辦的各類企業。
第二條:外來投資者所需辦理的一切手續,由區項目代理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協助辦理超出區審批許可權的各種手續。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一些競爭性、時效性強的項目,可以邊建設邊辦理手續。
第三條:凡外來投資者興辦的企業,自經營之日起,前三年,企業所得稅同級財政所的部分,全額返獎;第二個三年,所得稅同級財政所的部分減半返獎。利用“三廢”生産的企業,前五年,所得稅同級財政所的部分全額返獎;第二個五年,所得稅同級財政所的部分減半發獎。以上獎勵資金用於技改或擴大再生産。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同級財政所得部分,前五年全額,第二個五年減半,由同級財政獎勵給投資者個人。
第四條:凡來我去購買、兼併企業並繼續在原址擴大投資辦企業的,可以在企業資産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優惠20%—40%;對於資産評估為零的企業,可將企業資産和債務以零價值轉讓;對關、停死滯企業也可以分塊收購、兼併,並享受新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凡外來投資者到我區新辦企業,當年企業納稅鄉、區財政實得部分為30萬以下、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以上的,分別由鄉、區獎勵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納稅額的5%、10%、15%、20%。
第六條:對引資仲介人的獎勵:
1、凡引進新辦企業的,由區招商局建立企業檔案,從同級財政實得稅收開始到企業終止,由受益單位財政獎勵給仲介人納稅財政實得部分的10%。
2、凡引進資金的,由受益單位一次性獎勵引資仲介人引資額的1%(包括免稅、抵稅及涉農企業)。
3、凡引進無償資金或捐款投資當地公益事業的,由受益單位同級財政一次性獎勵仲介人引資額的10%。
4、引資興建工業生産項目,固定資産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獎勵引進人(或單位)該企業固定資産投資額的1%。
5、引資1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區委、區政府研究後給予特別獎勵。
6、引資仲介人可以是單位或個人,引資仲介人是多人時,只確定以人為代表。
第七條:境外及港、澳、臺投資者我區辦企業的,國內百強企業前來投資,或投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項目,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採取一事一義的辦法給予更大的優惠。
第八條:本辦法由區對外開放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區對外開放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以前的各項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