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11-03-02 13:41   來源:台灣網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吸引外來投資者到永城建功興業,促進永城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全面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河南省及商丘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所稱客商是指永城市域外以各種形式在永城市域內投資、開辦實體並經市招商委備案確認的生産者和經營者。


  第三條 建設用地政策


  (一)外來投資者可依法通過出讓、劃撥、租賃、入股、聯營等方式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外商投資興辦工業項目使用土地,平均每畝投資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出讓金、土地有償使用費按投資額度給予不同比例的財政支援,投資在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支援40%;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支援60%;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支援80%;3000萬元以上的支援100%。


  (三)投資規模較大,信用等級較高,項目科技含量較高的投資商,可先簽定土地出讓協議,分期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總額在2000萬元~5000萬元的,分期付款期限可延長至2年,首期付款不低於50%,土地出讓金5000萬元~1億元的,分期付款期限可延長至3年,首期付款不低於30%。


  (四)外商投資興辦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可採取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若改變土地用途,需補交有關稅費,否則予以收回。


  (五)外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項目及生産高新技術産品(均以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準)的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提供;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部退還。


  (六)外商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工業項目的,租賃期可達30年。重大項目可放寬至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


  (七)投資兼併、收購國有和集體企業,原企業使用土地為行政劃撥的,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由新企業使用。需要轉為出讓或租賃等有償方式使用的,在辦理有償使用手續時允許從被兼併企業的負債中衝減土地出讓金;受讓方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首付30%,其餘部分2年內繳清。


  (八)在我市進行房地産開發,開發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者,所用土地按出讓價格優惠15%,城市建設配套費、水電增容費等給予優惠。


  (九)無償投資定向建設醫院、學校、幼兒園、公園、自來水廠、文化、體育、旅遊、環保開發等公益性設施的,優先無償劃撥用地,開發小區、街道、公園、學校、醫院等名稱,經市政府批准,可以用投資企業或個人的名稱命名。


  第四條 財政支援政策


  (一)新辦固定資産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自投産之日起,2年內由同級財政按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額支援企業發展;3至5年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援企業發展。固定資産投資在500-1000萬元的項目,5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30%支援企業發展;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5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援企業發展;固定資産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予以支援。


  (二)固定資産投資50萬元以上的商業、服務業、娛樂業、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等企業,年繳納所得稅在20萬元以上的,5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40%支援企業發展。


  (三)新辦固定資産投資500萬元以上的生態農業、創匯農業和開發利用廢舊資源、環保、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等項目,從獲利年度起,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嫁接、改造、租賃、聯合、兼併、參股、收購、重組現有企業的按新增加的企業所得稅計算),5-8年內每年由同級財政給予60%的支援。


  (四)投資新辦的電子技術、資訊産業、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術項目,自投産之日起,5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等額支援企業發展,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賃、兼併、參股、收購、重組現有企業的,按新增加的企業所得稅計算),根據銷售收入由同級財政按比例給予支援;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下的支援50%;1000-2000萬元的支援60%;2000萬元以上的支援70%。


  (五)在我市設立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産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稅,實行免征2年、減半徵收3年的優惠。從事教育、科技、醫療等公益性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以上免稅規定外,同時免征耕地佔用稅。外商註冊資金在5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外商註冊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國家鼓勵項目及外商註冊資金在200萬美元以上的其他它外商投資項目,在註冊資金按期到位後,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經營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繳納的增值稅給予地方財政留成部分30%的支援。


  (六)免除外商投資企業年檢的一切費用,對連續3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經營情況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予年檢;外商投資興辦生産性企業免征建設配套費、增容費、水資源費、綠化費、人防費、墻改費等所有建設性收費,免收購置生産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在我市進行房地産開發的外商投資項目,房屋開發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按30%減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徵收綠化費、水資源費、人防費、墻改費。


  (七)投資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單位,需使用地下水資源的,免收鑽井許可費和水資源費。


  (八)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工業生産性企業,按規定應交的行政性收費,按國家和河南省收費標準的50%—80%給予優惠。


  (九)辦證辦照只收工本費。


  (十)積極吸引市外資金。引進市外資金在我市興辦的企業,在土地使用、規費減免、獎勵等方面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同等待遇。


  第五條 人才引進政策


  (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調入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我市急需的特定行業的發明專利、專業技術和特殊專業人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到民營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工作,戶口可落在我市市區內,由用人單位安排住房。


  (二)引進人才創造出經濟效益,按一定比例由受益單位給予獎勵。其項目成果投産3年內,每年按新增稅後利潤15%比例進行獎勵,3年後企業年新增稅後利潤達100萬元以上者,獎現金10萬元或等價實物。


  (三)引進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我市特定行業的發明專利、專業技術的特有專業人才的家庭子女可以隨遷,子女入學入托可自由擇校,符合參軍招工條件的待業子女,由用人單位優先安排。


  第六條 服務環境


  (一)市政府設有綜合服務大廳,實行“一站式”服務,各種證照保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全市推行“企業安寧日”制度,每月的1—25日為“企業安寧日”,在企業安寧日內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不準進入企業檢查(辦理刑事案件和處理重大事故除外),其餘時間需到企業檢查的,需提前申請,經市招商委批准,核簽“檢查許可證”後方可進行。


  (三)當年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新上項目,市政府項目協調服務中心可幫助或代為辦理項目審批及辦證辦照等各項事宜。


  (四)當年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項目,自合同簽定之日起,即可向市招商委申請選派一名副處級特派員,幫助企業搞好各種協調服務工作。


  (五)實行企業收費明白卡制度。經批准的各類收費,一律填寫市招商委統一印製的收費明白卡,明白卡一式兩份,雙方分別簽字,分別留存備查;凡不寫入收費明白卡的各種收費,企業可一律拒交。


  第七條 特殊優惠政策


  (一)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生産性項目,建設初期資金確有困難的,可依據相關政策並採取靈活的辦法,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註冊資本3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企業,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且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內資企業、納稅貢獻突出的企業及高科技、高附加值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特殊的財政和用地支援。


  (三)固定資産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生産性企業和固定資産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商貿流通型企業的負責人、駐永異地商會會長等有特殊貢獻者,市政府頒發“永城綠卡”,給予特殊保護。


  (四)對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生産性企業實行掛牌保護政策,除涉嫌刑事案件和重大事故外,不經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進入企業檢查。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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