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加快利用外資步伐,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在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其他規定的同時,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投資經營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相配套的服務業,經稅務部門批准享受國家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各項目優惠待遇。
第三條:外商根據國家和省《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投資經營交通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項目,以及符合國家收費規定的公路、橋梁項目,由投資方按合理的投資回收期提出收費方案,經省財政、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收費標準可根據物價上漲指數,經原審批機構批准後進行調整。
第四條:從事公路建設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在公路湍線開發房地産,經營服務設施和從事公路運輸的優先權。
第五條:外商投資興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執行國家規定免、減稅收優惠後,經企業申請、同級政府批准,在3年內對徵收的企業所得超過15%的部分,實行先徵後由同級財政返還給企業的優惠辦法。
第六條:外商投資以合作方式從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産歸中方所有的,經企業申請、財政、稅務和企業設立審批部門批准,允許以分取固定資産折舊費的方式優先收回投資。
第七條:外商投資生産性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兩免三減”稅務局收優惠待遇外,外商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符合我省産業結構調整方向的重大工業項目,省和市政府、地區行署專題研究,一事一議給予特殊優惠。
第八條:從事旅遊資源開發、國際經濟、科技、環保資訊諮詢等項目的企業,經省政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5年內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九條:外商投資開墾國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灘地,或投資進行中低産田改造,完善農田基礎設施,引進現代化耕種技術,引進新品種,在經營期內,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優惠待遇後,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享受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優惠。
第十條: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或以高新技術入股興辦的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其註冊資本金以外建設資金不足的,有關金融部門給予積極支援。
第十一條:外商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承包、租憑省內企業的,享受內資企業的有關待遇;外商兼併、收購省內企業的,凡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5%並辦理法定手續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河南再投資,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5%並辦理法定手續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
第十三條: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的,可申請按土地出讓金額的40%繳納。如按此處置後,仍不能取得控股地位或中方不能達到規定出資比便的,其繳納出讓金的比例還可降低,但不得低於15%。企業確有困難的,經申請批准可分期繳納。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興建基礎設施、農業綜合開發以及高新技術項目,採用政府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審批限經批准後,可執行最低地價,按照有關規定一次付清,對一次性支付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先付清出讓金中的徵地費,其餘部分可分期付清。
第十五條:屬於國家發佈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的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其進口的設備和技術,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不屬於鼓勵類的産業和項目,地方確有優勢的,經報國家批准,可享受鼓勵類項目的待遇。
第十六條:國家允許開展試點的開放領域和試點項目,原則上都可在河南試點,包括:石油化工、建築、礦産資源開發、旅遊資源開發、水上運輸、會計、法律諮詢、航空運輸和代理業務、金融、通信等。省會鄭州市除上述領域外,還可開展商業、外貿、旅行社的試點。這些項目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經當地政府同意、省房改領導小組批准的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的開發建設,與國有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其建設用地可採取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地方政府相應減免有關費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減半繳納。外商投資企業承擔小區內配套設施建設的,可在安居小區建設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資收益率。
第十八條:允許外商投資于私營企業,並享受與國有和集體企業利用外資同等待遇,按現行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十九條: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評定技術資格或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匝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按照河南省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對河南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中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服務價格逐步實行國民待遇。外商投資企業的水、電、氣、熱供應,納入各地供應計劃,與內資企業同等對等、包括其管、線的檢修服務、均實行同一收費標準;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廣告等的費用,與內資企業實行同一收費標準;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和外資機構、企業,在河南購買的外商投資企業出資者、從業或購置物業的外籍人士,在省內各醫院、診所就診的收費標準,憑居住證等有效證件可享受境內居民同等待遇。前來河南考察、投資的外商、在賓館、酒店住宿與國內人員執行同一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凡屬由河南省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各審批、登記或其他有關部門須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品質。如有違反,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各經外經貿部門須監督《合同》、《章程》的執行情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各方産生爭議或糾紛時,應採取依法調解或仲裁、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各部門列明合法的各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外公佈。除此之外,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外商投資企業攤派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公平競爭,其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侵犯,違者追究法律或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臺灣同胞、港澳同泡和海外華僑在河南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