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週口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為實施産城融合發展戰略,提升對外開放水準,增強承接産業轉移能力,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把開發區打造成為週口經濟社會發展的“産業高地、經濟重地、宜居福地”,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優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條 開發區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教育用地、綜合用地使用年限分別為50年、40年、70年、50年、5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依法出讓。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價格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
第二條 入區工業項目固定資産投資額(含廠房、設備,不含土地。下同)在3000萬元以上(高科技項目除外)的單獨供地,供地規模按固定資産投資總額、投資強度、用地規模及成長性等確定。
第三條 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3000萬元的工業項目,入駐開發區標準化廠房園區。視生産規模、納稅增幅給予廠房租賃或土地出讓等靈活政策措施,享受土地出讓價格總款25%的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的扶持。
第四條 凡投資強度達到每畝120萬元且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的納稅工業項目,每投資300萬元,由開發區給予一畝土地掛牌價格的資金扶持。
第五條 固定資産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項目,按工業用地價格供地。
二、財稅政策
第六條 對工業項目固定資産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産年度起,五年內企業所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前二年80%獎勵給企業,後三年50%獎勵給企業;固定資産投資6000萬元以上的,前兩年100%獎勵給企業,後三年70%獎勵給企業。對省以上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前二年100%獎勵給企業,後三年70%獎勵給企業;對工業項目固定資産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自投産年度起,三年內企業所繳納所得稅和增值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第一年100%獎勵給企業,後兩年50%獎勵給企業。
第七條 對一次性投資固定資産3000萬元以上的非工業項目(房地産項目除外),自運營年度起,五年內企業所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開發區留成部分,前二年50%獎勵給企業,後三年30%獎勵給企業。
第八條 對符合開發區産業規劃,具有一定規模的文化、教育、衛生、科技、體育、能源等經營性的社會事業項目,所交稅收的區級地方留成部分前兩年100%,後三年70%由開發區財政獎勵投資方,用於項目建設。
第九條 對一次性連片拆遷70畝以上,且建築密度達70%以上的規劃相對完整的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商上繳稅收區級地方留成部分的40%給予獎勵,用於項目建設。
第十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從建成投産年度起三年內,按當年入庫區級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的下列比例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入庫100-200萬元,獎勵3%;200-500萬元,獎勵4%;500萬元以上的,獎勵5%。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參股、並購、重組開發區老企業的,上繳開發區區級稅金比上年增長20-30%、30-50%、50%以上的,分別按增長部分的5%、6%、7%獎勵外來投資者。
第十二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當年獲得進出口經營權且實際出口100萬美元以上,一次性獎勵外貿發展促進資金5萬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鼓勵外來投資者投資建設符合開發區總體規劃的標準化廠房園區。
三、服務政策
第十四條 開發區投資企業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辦公和無償代理服務。投資企業只需提供相關資料,開發區為其代辦證照。
對在開發區內投資的工業項目,辦理有關證照時,行政、事業等地方性收費一律免收,有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第十五條 開發區實行項目施工無障礙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杜絕各種侵犯投資者利益的現象和行為。
第十六條 積極利用省“陽光工程”、“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資金或市政府勞動力技能培訓資金,為投資新建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投資固定資産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免費培訓生産所需技術工人。
四、獎勵政策
第十七條 引進世界500強且在開發區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或國內500強一次性投資5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獎勵主要引資人現金5萬元; 引進世界500強且在開發區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或國內500強一次性投資1億元以上工業項目,獎勵主要引資人現金10萬元。
第十八條 其他項目根據投資規模、産業層次、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按週口經濟開發區獎勵政策執行。
五、其他政策
第十九條 鼓勵國內外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開發區酒店、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廣場、大型超市等項目建設,享受週口市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經國內發達地區鎮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産業轉移需要,組織、引進、落戶在週口開發區的特色産業園區項目,開發區稅收留成部分,除按政策獎勵企業外,其餘與引進地政府五五分成。
六、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優惠政策由河南週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優惠政策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