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縣外客商到柘城投資興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借鑒外地經驗,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如下優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1、外商投資興辦工業項目使用土地,畝均投資不低於30萬元(外匯投入按當時匯率折算),土地出讓金、土地有償使用費按比例財政給予支援;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退還40%;超過500萬元的退還60%;超過1000萬元的退還80%;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全部退還。
2、外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項目及生産高新技術産品(均已省級以上科技主觀部門認定為準)的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提供;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部退還。
3、外商投資興辦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可採取行政劃拔方式提供土地。若改變土地用途,需補交有關稅費,否則予以收回。
4、外商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工業項目的,租賃期可達30年。重大項目可放寬至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
5、收購縣屬及其以下倒閉、破産的現有國有、集體企業全部産權的,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20-40%交納。收購倒閉、破産企業全部産權並接受原企業職工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繼續保留原土地使用權性質。
二、稅費與財政扶持政策
1、新辦固定資産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自投産之日起,3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額支援企業發展,第4至5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額支援企業發展,第4至第5年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援企業發展。
2、新辦固定資産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商業、建築業、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等企業,5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支援企業發展。
3、利用本地資源搞深加工,起到農業産業化龍頭作用的新辦企業、生態農業、創匯農業和開發利用廢舊資源、環保、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等項目,按照規定所得稅減免期滿後,5年內所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70%專項用於支援該企業發展。
4、投資新辦的電子技術、資訊産業、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術項目,自投産之日起,5年內由同級財政按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額支援企業發展;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嫁接、改造、租賃、兼併、參股、收購、重組現有企業的,按新增加的企業所得稅計算),根據銷售收入由同級財政按比例給予支援;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下的支援50%;1000--2000萬元的支援60%;2000萬元以上的支援70%。
5、凡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出口的自産貨物,其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政策,産品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按照國稅機關要求報送有關退稅資料齊全的辦理出口退稅。
6、在我縣設立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産稅。外來投資企業的契稅,實行免征2年、減半徵收3年的優惠。從事教育、科技、醫療等公益性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以上免稅規定外,同時免征耕地佔用稅。
7、在本縣經營5年以上的外同投資者,以所得利潤用於本企業擴大生産規模,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一次性扶持。
8、項目引進仲介方或引薦人的獎金、企業高級管理職員(正副董事長、正副經理、專業技術第一負責人)的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計徵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
9、外商嫁接、託管我縣虧損國有集體企業的凈利潤部分,5年內全部歸投資方。
10、外商收購縣屬及其他以下國有、集體企業産權的,一次性付清價款,可按評估價值優惠30%,一次性付清價款有困難的,可以分期付款,享受20%的價格優惠,但首期付款不低於總額的30%,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産權分期付款的享有全部的使用權和管理權,未付價款部分不得作為抵押資産。
11、鼓勵外商採取參股、控股、聯營、合作、租賃、承包等形式,投資參與國有、集體企業重組,並享受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優惠政策。
12、免除外商投資企業年檢的一切費用,對連續3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經營情況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予年檢;外商投資興辦生産性企業免征建設配套費、增容費、水資源費、綠化費、人防費、墻改費等所有建設性收費,免收剛購置生産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在我縣進行房地産開發的外來投資項目,房屋開發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高度超過6層的,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綠化費、水資源費、人防費、墻改費。
13、免收水利建設基金、水資源費。免收電力設施勘察設計費。
14、企業自主招工,自行培訓,免收招工費、上崗培訓費,減半徵收勞動合同簽訂費、職工檔案管理費。
15、外商投資生産性工業企業自投産之日起,前3年減半徵收排污費,減半徵收從業人員體檢費。
三、服務與權益保護政策
1、外商來我縣投資興辦企業,一律取消項目建議書審批;非限制類項目取消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限制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備案制。合同、章程實行備案制。工商登記時暫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許可和審批,待完成工商登記後,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來投資企業按規定一時達不到設立登記又亟需開展籌建等相關工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6個月籌建期的營業執照,待籌建完畢後,核發正式營業執照。工商註冊權不在我縣的,由縣招商辦和行政服務中心協調有關部門向上級部門辦理註冊審批手續,提供全程服務。
2、實行“一個窗口”對外辦理各種手續,公開闔法收費項目和標準,各種證件只收工本費,並在3個工作日辦清。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其他費用。
3、對外來投資企業實行重點保護,任何單位和部門不經縣政府批准,不得進企業檢查。有關部門確需檢查時,必須向縣政府提出檢查申請,經縣政府核發《行政執法檢查通知書》後方可進入企業檢查。未經批准的,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縣政府投訴,縣委、縣政府將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採取補救措施,並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人的責任。
4、政法部門要重點保護外來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嚴厲打擊干擾企業正常生産經營,侵害企業利益的不法行為,對發生的民事糾紛,未經依法裁決,不得強行劃撥、凍結或扣押外來投資企業的資金、財産,更不得侵犯其利益。
5、外來企業的投資項目,由其自主選擇施工和裝卸運輸單位,自主招工,不附加任何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四、獎勵政策
1、凡屬個人行為從縣外引進無償捐贈資金,由受益單位按資金總額的1-10%進行獎勵。
2、凡引進國內外客商來我縣投資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工業性項目,在資金全部到位、建設進度達50%時,即按實際到位資金對引進項目的仲介方或引薦人給予獎勵。引進項目固定資産(下同)在50萬元以上的,獎勵現金2000元;在100萬元以上的,獎勵現金5000元;在300萬元以上的,獎勵現金10000元;在500萬元以上的,獎勵現金20000元;在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現金50000元。獎金按稅款入庫級次分別由縣、鄉財政支付。
3、凡引進商貿服務項目,並給地方財政創造收入的,按獎勵政策第2款獎勵標準的50%獎勵給仲介方或引薦人。獎金按稅款入庫級次分別由縣、鄉財政支付。
4、對引薦買斷我縣現有國有、集體各類企業,給仲介方或引薦人一次性獎勵引資額的0.5%。獎金由受益單位支付。
5、引進資金投資房地産開發建設項目並用於出售的,按項目建設過程中和出售後形成的納稅總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獎金按稅款入庫級次分別由縣、鄉財政支付。
6、引進縣外客商投資改造國有、集體醫院、學校、敬老院等公益性項目和市場開發建設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0.5%的比例,由同級財政給予獎勵;投資建設水、電、路等基礎設施項目,按實際投資額0.5%的比例,由同級財政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