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偃師經濟跨越式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提高經濟外向度,根據偃政〔2003〕67號文件特發佈本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一、適用範圍
1、本優惠政策適用於來偃投資企業,即來偃師行政區域內興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偃師産業導向,並在本市完成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市外境內一次性投資500萬元以上企業(以下簡稱市外境內來偃投資企業)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視同外商投資企業。
二、財稅扶持政策
2、新辦生産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政策根據項目投資額的大小,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企業所得稅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給予第六年到第八年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減半補助。
3、市外境內來偃投資企業,一次性實際投資金額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生産(基礎設施)項目,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支出安排,即前二年全額撥付,後三年減半撥付;5000萬以上的項目,中國500強企業或世界500強企業,5年內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支出安排,前三年全部撥付,後二年減半撥付。
4、外商投資企業或市外境內來偃投資企業,一次性投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符合省、市産業扶持目錄的條件下,可以享受省、市工業結構調整商業銀行固定資産貸款的貼息一年扶持,特殊項目可以享受2年貼息扶持。
5、來偃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允許再按本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偃投資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國産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6、所有來偃投資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加速固定資産折舊;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但延續彌補期最長不超過五年。
三、用地優惠政策
7、對進駐偃師市工業科技園區的所有外來投資企業,為其提供水、電、氣、路、通訊、場地“五通一平”。企業用地價格,按其固定資産投資額大小給予相應的優惠。市外境內來偃投資企業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50萬美元以上),徵用土地的綜合基準地價下調5%;市外境內來偃投資企業固定資産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200萬美元以上),徵用土地的綜合基準地價下調10%;市外境內來偃投資企業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300萬美元以上),徵用土地的綜合基準地價下調15%;市外境內來偃投資企業固定資産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600萬美元以上)及中國500強企業或全球500強企業,徵用土地的綜合基準地價下調30%。
8、外商投資企業可租賃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期限30年)。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一次付清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資項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9、來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額在3500萬元以上的,其建設用地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一次性出讓方式取得,免收土地出讓金。
四、收費優惠政策
10、對來偃投資企業實行繳費登記卡制度。
11、進駐偃師市工業科技園區的外來投資項目,按其固定資産投資額度和産業類別,用電價格可按0.37元/千瓦時商談。
12、所有來偃投資的企業,工業用水價格為1.3元/噸。
13、進入偃師市工業科技園區的外來投資項目需要熱(氣)源的(包括生活供暖),供熱(氣)價格為60元/噸左右,自鋪供熱管道的為50元/噸左右。
14、對依法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實施規範化的申報監管,明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工本費、資源補償性收費嚴格按標準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標準有幅度的,以低限為基準減半收費,無幅度的一律減半收費。
15、免除外商投資企業年檢的一切費用。對連續三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經營情況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予年檢。
16、在我市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繼續執行現有的優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設配套費、增容費、水資源費、綠化費、人防費、墻改費,免收購置生産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
17、來偃投資三産項目,其用水、用電價格按工業用水、用電價格執行。
五、其他優惠政策
18、對來偃投資企業,實行“一站式”服務,一個窗口收費,限時辦結。投資較大的項目,需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均由市行政審批代辦服務中心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或由市受理部門代辦有關手續。
19、工商登記時暫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許可和審批,待完成工商登記後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總投資1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我市進行工商登記。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或冠以河南省、洛陽市名稱的項目,由我市相關職能部門積極協助其辦理工商登記。
20、對市外境內來偃投資企業實際到位資金2000萬元以上項目(外商投資企業200萬美元以上項目),在項目投資建設生産過程中,實行市領導聯繫制度,由分包領導協助解決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21、建立外來投資項目聯席協調製度。對需要統一協調的項目,由市政府召開聯席會議議定。聯席會議確定的項目,各有關部門應從速辦理。對促進我市結構調整、産業升級和技術進步有重大影響的外來投資項目,在辦理手續、使用土地、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
22、對企業實行“20天安靜生産日”制度。每月1—20日,除重大違法案件和安全生産外,全市各部門均不得到企業進行檢查、收費和罰款,確保企業安靜生産。
23、實行有組織檢查制。來偃投資並進駐工業科技園區的企業,地方各部門均不得任意入區實施檢查,如需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時,須明確檢查內容、範圍,報市紀檢、監察部門主要領導批准;比較大的檢查行動,報市政府領導批准。
24、對優勢企業採取獎勵措施。對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且年增長率在15%以上、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增長在15%以上的來偃投資企業,由市政府對企業給予獎勵。對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新辦工業企業,從投産之日起三年內,視其對地方財政貢獻情況,由市政府對企業給予獎勵。對來偃投資企業投資額在8000萬元以上(含增資擴股),或年納稅總額在500萬元以上且當年增幅達到20%以上的,由市政府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獎勵。
25、來偃投資者憑市政府開具的證明,在全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及就醫、交通、子女就學等各方面均可享受優先和便利。
26、對暫時有虧損,但産品有市場、有訂單、有利潤、還款有保證的來偃投資企業,特別是出口創匯企業,市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其實行封閉貸款。
27、實行開明的戶籍管理政策。凡來偃投資經商辦企業、取得合法工商執照、有固定場所的業主和直系親屬可在該企業所在城鎮入戶;凡企業需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戶口登記機關無條件地先入戶,後辦理有關戶口手續。
28、規範政府行為,建立誠信政府,嚴格依法行政,全面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時辦結制,優化政務環境。
29、規模特別大的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可在本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優惠,具體優惠幅度可另行商談。
30、本優惠政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發佈有關政策與本優惠政策相抵觸的,以本優惠政策為準;在執行過程中,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政策執行。
31、本優惠政策由偃師市招商引資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具體落實。市內新辦企業參照本優惠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