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11-02-25 15:37   來源:台灣網

  第一章 稅收財政政策

  第一條 客商在潢川投資,享受國家、省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由稅務部門予以落實。

  第二條 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産型企業和經營性的社會事業,除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5年期限內縣財政按企業實際交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補償企業。


  第三條 客商投資創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型企業,前3年縣財政按企業實際交納企業所得稅縣分成全額補償企業,後2年縣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補償企業。

  第四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5年期限內縣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補償企業。

  第五條 客商投資創辦從事礦産開發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灘、荒地資源的生産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縣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分成部全額補償,後2年縣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的50%補償企業。

  第六條 客商投資企業從開業之日起,前3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由縣財政全額補償企業。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七條 客商來潢川新辦企業,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礎設施、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用地,可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只負擔劃撥用地的成本費用。

  第九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生産性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大於100萬元/畝、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滿足工業用地最低限價和徵地成本價即可,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超出征地成本價的部分由縣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10年內分年度全部投入該企業用於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及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等。投資額在3000萬以上、投資強度大於100萬元/畝,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超出征地成本價的部分由縣財政從該項目投産後一次性投入用於該企業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及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滿足工業用地最低限價和徵地成本價即可,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超出征地成本價的部分由縣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6年內全部投入該企業用於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及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一條 世界500強或國家重點企業來潢川投資所需用地的,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滿足工業用地最低限價和徵地成本價即可,其交納的土地出讓金超出征地成本價的部分由縣財政從該項目投産之日起,全部投入該企業用於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及廠區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二條 凡享受優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經縣政府批准一律不準轉讓,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章  收費政策

  第十三條 客商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免繳本縣收取和支配的名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四條 客商投資建設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礎設施、興辦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前3年免繳本縣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50%收取。

  第十五條 客商投資興辦一般性企業,前3年免繳本縣收取和支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3年後按60%收取。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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