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11-02-25 15:33   來源:台灣網

  為激勵外來投資者到我縣投資興業,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我縣實際,凡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且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外來投資項目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項目建設用地優惠政策。外來投資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項目建設所需土地使用權,對投資強度每畝120萬元以上且建築容積率不低於0.6(特殊行業除外)的外來投資項目,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由受益財政按項目實際佔地面積給予適當補助,標準如下:


  (一)獨資新辦工業項目(不包括採礦和選礦項目)。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每畝補助3萬元;固定資産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不足1億元的項目,每畝補助4萬元;固定資産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術項目,每畝補助5萬元。


  (二)外來投資者與縣內法人或自然人合資興辦上述項目的,根據項目股本結構,按照第(一)項規定給予補助。


   二、財政扶持政策。外來投資者新辦項目,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和地方政府收益情況,由受益財政參照該企業上繳國稅部門所實現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予扶持,標準如下:


  (一)獨資新辦工業項目(不包括採礦和選礦項目),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不足5000萬元的項目,自項目投産之日起,四年內給予扶持,其中前兩年等額扶持,第三年至第四年減半扶持。固定資産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項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術項目,自項目投産之日起,六年內給予扶持,其中前三年等額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扶持。


  (二)獨資新辦商貿流通項目,固定資産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自建成運營之日起,三年內給予扶持,其中第一年等額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扶持。


  (三)外來投資者與縣內法人或自然人合資興辦上述項目的,根據項目股本結構,按照第(一)、(二)項規定標準給予扶持。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外來投資新建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只收取上繳國家、省、市部分。勘探、設計、規劃、測繪、防雷設施驗收等所有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四、大項目優惠政策。對投資數額較大,且對財源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較強拉動作用的項目,涉及的相關優惠政策,實行一事一議,具體優惠情況在投資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其他優惠政策。凡來我縣投資者,同時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編輯: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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