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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包裝飲用水行業自律公約 促行業健康和諧發展

  時間:2008-09-19 14:34    來源:台灣網     
 
 

由中國飲料工業協會、國際瓶裝水協會、歐洲瓶裝水協會聯合主辦的“2008 中國國際包裝飲用水峰會”18日在深圳召開。

 

      台灣網9月19日深圳消息  由中國飲料工業協會、國際瓶裝水協會、歐洲瓶裝水協會聯合主辦的“2008 中國國際包裝飲用水峰會”18日在深圳召開。為促進包裝飲用水行業的自我約束,維護行業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包裝飲用水行業的健康和諧發展,19日,水峰會通過發佈了《中國包裝飲用水行業自律公約》。

  《公約》共分六個條款及“總則”與“附則”。

  在第一條“品質保證”中,《公約》要求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標準和法規進行生産和銷售,以消費者飲用安全為第一目標,建立生産過程的品質保證體系,積極推行GMP和HACCP系統;生産過程使用的加工助劑、包裝材料、加工工藝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法規要求;應保證産品售後服務品質,認真解決消費者投訴,不斷提高産品品質形象。

  在第二條“市場環境”中,《公約》強調:營造公平、合理、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共同培育和發展包裝飲用水市場,“倡導多品種、多包裝、多工藝、多渠道的經營理念,尊重同行、理性競爭,提倡品質競爭、品牌競爭、服務競爭,企業的市場行為不以損害同行為目的,反對不正當競爭”。

  《公約》的第三條和第四條分別為“原水及水源地的保護”和“産品標簽及廣告”,要求“生産用原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中水以及受到污染的水進行生産”。天然礦泉水、天然泉水以及其他天然水生産企業,應按照相關標準和法規對水源地進行嚴格保護,設立衛生防護區,加強動態監測,科學合理開發水資源。産品的標簽及廣告應合法、科學、真實、準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誇大産品功能及宣稱保健作用,應積極向消費者倡導科學的飲水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節約用水,保護環境是當前全社會一致的共識。《公約》專門對此進行了闡述: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節水、節能及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和要求,主動承擔節水、節能及環保的職責,嚴格遵守節能和環保法律法規,生産管理按照行業標準逐年提高節水節能水準;逐步實現包裝的科學輕量化,不過度包裝。

  《公約》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蕪同)

  附:中國包裝飲用水自律公約

  中國包裝飲用水行業自律公約                                          

 

  總  則

  為促進包裝飲用水行業的自我約束,維護行業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包裝飲用水行業的健康和諧發展,制訂本自律公約。
凡自願促進中國包裝飲用水行業健康發展的在中國境內從事包裝飲用水生産、銷售以及代理的公司及個人,應自覺遵守該公約。公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品質保證

  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標準和法規進行生産和銷售,以消費者飲用安全為第一目標,建立生産過程的品質保證體系,積極推行GMP和HACCP系統;生産過程使用的加工助劑、包裝材料、加工工藝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法規要求;按照飲料製作工國家職業標準,加強對員工的職業培訓,逐步實現持證上崗;應保證産品售後服務品質,認真解決消費者投訴,不斷提高産品品質形象。

  第二條:市場環境

  營造公平、合理、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共同培育和發展包裝飲用水市場,倡導多品種、多包裝、多工藝、多渠道的經營理念,尊重同行、理性競爭,提倡品質競爭、品牌競爭、服務競爭,企業的市場行為不以損害同行為目的,反對不正當競爭。

  第三條:原水及水源地的保護

  生産用原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中水以及受到污染的水進行生産。天然礦泉水、天然泉水以及其他天然水生産企業,應按照相關標準和法規對水源地進行嚴格保護,設立衛生防護區,加強動態監測,科學合理開發水資源。

  第四條:産品標簽及廣告

  産品的標簽及廣告應合法、科學、真實、準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誇大産品功能及宣稱保健作用,應積極向消費者倡導科學的飲水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五條:節水節能及環境保護

  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節水、節能及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和要求,主動承擔節水、節能及環保的職責,嚴格遵守節能和環保法律法規,生産管理按照行業標準逐年提高節水節能水準;逐步實現包裝的科學輕量化,不過度包裝。

  第六條:大桶水水站及配送管理

  生産及銷售大桶水的企業應加強對自有及加盟水站的衛生管理和規範,水站必須獲得衛生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水站僅負責産品銷售和配送,嚴禁灌裝生産行為。水站應及時發現破損及嚴重污染的回收桶,並及時剔除。水站必須對售水及配送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及業務培訓。水站應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附  則

  本公約在中國飲料工業協會監督下,由企業自覺遵守,加強行業自律。
  本公約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終解釋權歸中國飲料工業協會。

 
編輯: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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