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胞來青定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臺孤身一人,海外無子女,無人贍養;
2、在本市有直系親屬,該親屬有能力贍養並保證贍養;
3、生活費用及住房等能夠自理。
具備以上條件者,到擬定居依附親屬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出定居申請。
(二)臺胞申請來青定居所需材料
申請所需材料:
1、定居申請書(一式兩份);
2、擬依附親屬《贍養保證書》(兩份);
3、在臺的《戶籍謄本》(經公證的影印件兩份)
4、《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影印件兩份);
5、在臺有離婚史者,提供原始離婚契約;
6、新婚者,提供《結婚證》影印件兩份;收養子女者,提供《收養公證書》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