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進一步鼓勵高新技術項目進入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促進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 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湖北省和武漢市的有關規定認定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
第三條開發區設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企業發展金")、"科技風險金"和"貸款擔保金",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和高新技術成果的産業化。
第四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開發區通過"企業發展金"給予相當於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減按7.5%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前條優惠政策期限屆滿後,開發區通過"企業發展金"給予相當於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
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第四條的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期滿後,當年出口産品産值佔當年企業産品産值50%以上的,開發區通過"企業發展金"給予相當於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
第七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讓項目,自認定之日起兩年內,開發區通?quot;企業發展金"給予相當於企業或項目每年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的財政扶持;之後三年,開發區通過"企業發展金"給予相當於企業或項目每年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開發區留成部分50%的財政扶持。
第八條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技術有償轉讓,免征營業稅;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技術轉讓所得,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部分,通過"企業發展金"給予相當於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財政扶持。
第九條對高新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從事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實施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的獎勵和股權收益,用於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與提供高新技術項目的單位所簽定的技術轉讓合同,免征印花稅。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新建成或新購置的生産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産稅。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在投資總額內,進口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的設備,按國家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企業生産的産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的科研、生産用地,視不同情況,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租賃費上給予更大優惠,並免收購置生産經營用房的契稅、交易手續費以及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入駐開發區高科技産業園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對處於孵化期的辦公、實驗用房,第一年實行零租金;對處於生産經營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辦公、實驗、生産用房實行優惠租金。零租金和優惠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由開發區"企業發展金"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鼓勵國內外風險投資機構來開發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凡在開發區註冊、對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領域的投資額佔其總投資額的比重不低於70%的,比照執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並可按當年總收益的3%-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補償以前年度和當年投資性虧損。風險補償金餘額可按年度結轉,但其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年末凈資産的10%。
第十六條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當年銷售額的3%-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對從事軟體、生物技術、新材料等産品生産的企業,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未使用完的,餘額可結轉下一年度實行差額補提。
第十七條 經稅務部門批准,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條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需要,可對生産和科研設備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經財稅部門批准,年綜合折舊率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20%-30%折舊。
第十九條以高新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曬骷圩芙鴝羈紗鍥笠底二嶙時鏡?5%,合作方可憑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到開發區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註冊手續;其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的主要貢獻人應獲得與此相應的股權收益,其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條從2000年起,開發區管委會連續五年撥出可支配財政收入的5%,在預算支出中設立"科技風險金",引導社會資金建立開發區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為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提供風險投資、投資諮詢等投融資服務。
第二十一條鼓勵開發區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自辦或與大學、研究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外資企業聯合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程或技術研究中心,經認定,可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積極支援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擇優扶持、推薦符合條件的開發區企業股票上市或到海外資本市場融資。
第二十三條在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留學歸國人員和外地科技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優先辦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戶手續,免除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鼓勵留學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開發區創辦企業,從事高科技産品的開發和生産。對創辦企業的留學人員,在資金、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援。
第二十五條對在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成果産業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開發區管委會授予榮譽稱號並予以重獎。對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級有突出貢獻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選,優先推薦評審晉陞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六條 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作用,鼓勵政府部門通過預算控制、招投標等形式優先購買高新技術企業産品。
第二十七條鼓勵發展技術交易市場、人才市場等各類仲介機構,完善仲介服務網路,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多樣化的科技成果轉化和人才引進等各項服務。
第二十八條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向海外發展,企業中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的有關人員出入境,按市有關規定,可一次性審批,該年度內多次出國(境)。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高技術企業除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以外,本規定有更優惠規定的,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有關財政扶持優惠不重復計算,企業同時符合幾項優惠條件的,只能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鼓勵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即行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