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提交企業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和董事長簽署的申請書,並附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的資産負債表、財産清單、債權人名單和營業執照附本。
初步答覆。企業主管部門或縣市區經貿委初審報原審批機關,原審批機關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覆。
公告。企業自原審批機關做出初步答覆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償債務。企業在法定期限內清償債備或對外提供擔堡。
批復。企業自一次公告90日後,向原審批機關提交公司在報紙上三次載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本公告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原審批機關在收到上述文件5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來源:山東臺辦
編輯: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