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佔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5、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註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
來源:山東臺辦
編輯: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