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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政策規定

時間:2010-11-09 17:03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一、投資領域
  (一)外商(含港、澳、臺商,下同)及其在中國的投資企業在本市投資和經營,不受行業、控股比例、投資形式、經營類別和年限限制,但國家另有規定除外。鼓勵外商在本市投資農業、水利、生態、交通、能源、市政、環保、礦産、旅遊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開發項目,高新技術和傳統企業改造項目,以及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
   二、審 批
  (二)外商獨資和外商與非國有經濟合資合作以及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且不需政府綜合平衡建設條件、對環境不造成破壞的鼓勵類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申報備案制;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並符合前述條件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報批。
  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且符合國務院批准下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規定的項目,其合營合同、企業章程由重慶市外經貿委審批,報外經貿部備案。
   三、工商登記
  (三)外商投資鼓勵類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自行確定投資形式,並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經營與上述設施相關聯的其他企業或服務事業,實行綜合經營。
  (四)支援內外資産相互轉換、重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的相互轉換按變更登記處理,免收開業登記費。 
  (五)重點項目和註冊資本在2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其企業名稱可使用行業中的大類或概括性的行業用語。外商購並內資企業可重新申請企業名稱,或繼續使用原企業名稱。
  (六)外商以帶資承包、租賃、參股等方式對內資企業投資,或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再合營或再投資開辦新的法人企業,外資比例達到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四、稅 收
  (七)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徵收。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經國家批准的優勢産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3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
  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重慶北部新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重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有關規定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10%的,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外商投資的産品出口企業在國家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其出口産品産值佔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2年免征、3年減半徵收。
  (十)外資金融機構的外商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付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來源於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均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十二)外商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再投資舉辦、擴建産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從事農業科技開發項目和生態農業建設項目,從取得收入的當年起免征農業稅5年;開發應稅農業特産品,從取得收入的當年起免征10年農業特産稅。
  (十四)從事農業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批准,在10年內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企業所得稅。
  (十五)對尚未確定使用權的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從取得收入的當年起免征5年農業稅或免征10年農業特産稅。 
  (十六)對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産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或者在投資總額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的,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十七)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繳地方所得稅,第3至5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五、國土資源和房産
  (十八)外商投資企業運用高新技術開發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發展優質農産品的,可以拍賣、租賃等方式取得50年以內的使用權。
  (十九)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農業開發及電站、機場、公路、橋梁、港口、碼頭、水廠(不含管網部分)、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並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執行該宗土地級別最低地價。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將應收土地收益的50%挂帳,自批准用地之日起6年內付清。涉及新增用地的,按照法定標準下限收取耕地開墾費;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從事高等級公路、港口、碼頭建設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取得公路沿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産開發、經營服務設施、從事公路水路運輸的優先權。
  (二十一)外商以合資、合作等形式興辦的生産企業,在不改變中方投資主體前提下,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作為國家股本金注入該企業。
  (二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經濟適用房、廣廈工程建設的,享受內資企業的同等待遇。
  (二十三)中方企業産權或經營權被境外法人承租並登出中方企業法人資格的,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依照土地審批許可權出讓或劃撥給承租企業使用,由承租方按規定向政府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或場地使用費。
  保留中方企業法人資格的全員承租或只租賃中方企業生産經營權的,其土地使用權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也可經有審批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中方企業出租給承租方,由出租方(或合同約定方)繳納場地使用費。
  (二十四)外商投資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場地使用費減半徵收。其中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産和科技、教育、衛生事業,電站、機場、公路、橋梁、港口、碼頭、水廠(不含管網部分)、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免繳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地質礦産資源勘查臨時用地的,在6個月內免繳場地使用費。
  (二十五)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産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證書,其場(土)地使用費從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繳3年。
     (二十六)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和省級貧困地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免繳場(土)地使用費。
     (二十七)外商兼併、改造破産企業、困難企業的,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時,免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費。 
  (二十八)鼓勵外商(外國企業及其在我國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按照《礦産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的規定,投資勘查開採非油氣礦産資源;允許外商以獨資或者以與中方合作的方式進行非油氣礦産資源風險勘探。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地質調查的,對其調查區域內發現的尚未設置礦業權的礦産地或重要找礦線索區塊,優先取得探礦權。 
  (二十九)外商對其投資勘查並探明的礦産資源,優先取得採礦權,國家禁止勘查開採的除外。允許外商以先進技術或設備參股從事非油氣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外商可以購買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非油氣礦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非油氣礦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可以依法轉讓。
  (三十)外商可以按《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的規定,與內資企業平等競爭,並以招標投標或拍賣等競爭性方式有償取得礦業權。
  (三十一)外商投資企業勘查、開採礦産資源,除享受國家和本市有關稅費優惠外,還可享受以下優惠: 
   1、勘查、開採非油氣礦産資源的,免繳礦業權使用費1年、減半繳納2年; 
   2、開採《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産資源的,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5年;
  3、開採回收非油氣礦産資源主礦種以外的共、伴生礦的,減半繳納共、伴生礦的礦産資源補償費;
  4、利用尾礦的,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 
   5、採用國際先進技術使國內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礦産資源得到開發利用的,減半繳納礦産資源補償費3年;
  6、通過技術投入使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高於原設計水準或者國家標準的,減半繳納礦産資源補償費3年。對高於原設計水準或者國家標準多開採出的礦産品部分,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 
  7、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和省級貧困地區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的,5年內免繳礦業權使用費,並減半繳納場地使用費和地方留成部分的礦産資源補償費; 
   8、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虧損的,可延期繳納虧損年度的礦産資源補償費,亦可酌情減收虧損年度50%以下的礦業權使用費;
  9、在劃定的勘查區域內,探明可供開採的礦産資源的地質勘查費用,可作為遞延資産從礦産進入開發後的第1年起,5年分期于稅前攤銷;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少於10年的,在2年內分期于稅前攤銷。礦産開採過程中發生的勘探費用,計入生産成本;
  10、自礦床進入開採階段,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資産折舊; 
   11、勘查、開採國家出資形成礦産地的,其應繳納的礦業權價款按評估確認值的70%繳納,也可分期繳納。
   六、外匯管理和信貸
  (三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重慶外匯管理部)批准,可在有權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三十三)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名義憑投資意向書和匯款憑證向重慶外匯管理部申請開立臨時外匯帳戶,用以存放前期投資款。因特殊需要,該帳戶可申請延期使用。
  (三十四)外商從外商投資企業所獲利潤、股息和紅利以及外籍、港、澳、臺員工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可持董事會決議、稅務證明及相關材料,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到指定銀行兌付。
  (三十五)外商從外商投資企業所獲利潤為人民幣的,經重慶外匯管理部核實,可進行人民幣利潤再投資,視同外資。外商從其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及先行收回投資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也視同外資。
  (三十六)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生産所需部分流動資金,我市銀行按國內出口生産企業同等對待。
  (三十七)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外匯向境內中資銀行質押獲得人民幣貸款,也可向境內中資銀行申請外資銀行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
  七、物資進出口
  (三十八)生産出口産品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海關總署批准,可設立公共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經主管地海關批准,可設立備料保稅倉庫。
  (三十九)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對進口設備實施檢驗的,以及對外商投資的資源開發、電站、機場、公路、橋梁、港口、碼頭、高科技産業、環保産業及出口額達到當年總産值50%以上的企業的進口設備實施檢驗的,其檢驗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的50%計收。按此計算,檢驗費用一次超過5000元的部分減按80%計收。
  (四十)外商投資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海關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十一)加工貿易為復出口項目進口所需不作價設備予以免稅;進口生産出口産品所需原輔材料,海關予以保稅。
  外商投資企業自營産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
  (四十二)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財産,辦理價值鑒定時,其財産價值100萬美元至500萬美元的,鑒定費減按2.5‰計收;5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的,鑒定費減按2‰計收;1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的,鑒定費減按1‰計收。按此計算,鑒定費1次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部分減按80%計收。 
  (四十三)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行組織其生産産品出口。其中涉及出口配額或出口許可證的,由企業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屬於專營産品的,由有經營權的部門收購或代理出口;委託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的,除按協議交納代理費外,外匯收入全部留給生産企業,用於發展生産。
  (四十四)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屬於配額管理且為生産所需的物資,指標安排與本市內資企業同等對待。
  (四十五)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種子、種苗、種畜、飼料、動植物保護藥物,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後,除國家規定外,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監管,憑企業進出口合同驗放。 
  (四十六)外商投資農業企業進口本企業生産所需的耕作、種植、養殖及農産品加工設備及其配件和技術,以及外方常駐人員進口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除國家規定的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八、人事勞動
  (四十七)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允許其依法流動。 
  (四十八)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受身份、地域、崗位和資歷限制,均可申報評審(或報考)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中業績貢獻突出者,可根據我市有關破格評審推薦條件申報評定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十九)外商投資企業調入(轉入)或借調不同所有制單位的員工,與內資企業同等對待。
  (五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面向社會招聘員工,可委託服務機構進行;聘用對象由企業自主確定,人事、勞動部門優先予以辦理有關手續。除接受委託的服務機構按規定收取有關仲介服務費外,人事、勞動部門不再收取任何管理費。 
  (五十一)外商投資企業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證》時,免收手續費和外國人就業服務管理費。
  (五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招聘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和研究生,可直接與大中專院校聯繫,也可委託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代理招聘,並辦理相關手續。
  九、開發性移民
  (五十三)外商投資企業對三峽工程庫區移民搬遷企業的收購、兼併、合資、合作,視同移民搬遷企業。
  (五十四)外商投資三峽工程庫區交通、能源、通信、環保等設施建設,除享受恢復建設部分的優惠政策外,對於擴大部分也享受同等優惠。對恢復建設後的設施出賣一定年限使用權的,優先撥付移民補償資金。
  十、其 它
  (五十五)外商投資企業産品內外銷比例除國家有特殊規定之外,由企業自行確定。
  (五十六)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水、電、氣供應和自用汽車及自帶汽車的養路費收費,與內資企業同等對待。
  (五十七)外商投資企業改造困難企業並全員接收安置企業員工的,經市政府批准免繳場(土)地使用費。
  (五十八)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人員,根據合同規定需要長期居留的,在公安機關辦理手續。外商獨資或外商與非國有經濟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人員因商務活動出國(境),向市公安局申辦證照;其餘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因商務活動出國(境),向市外辦申辦證照。
  (五十九)外商在少數民族地方、國家和省級貧困地方投資農業開發項目享受少數民族地方和貧困地方的優惠政策。
  (六十)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優惠政策》(重府發[1997]15號)、《重慶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優惠政策補充規定》(渝府發[1998]43號)及《重慶市鼓勵外商投資農業領域的若干優惠政策》(渝府發[1997]77號)即行廢止。
編輯:程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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