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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我縣經濟建設步伐,鼓勵外商(指國外、境外、國內縣外)來我縣投資興業,在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1)對開發高新技術項目的用地,對新辦工業企業用地,對成片開發“五荒”面積達100畝以上的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或租賃價給予減免。 (2)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稅收政策繳納稅負,由縣政府按其第一年實現稅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25%給予一次性獎勵。 (3)對外商新辦工業企業的,除享受上款優惠外,第一年按企業完成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總額給予投資者獎勵,第二年獎勵50%,第三年獎勵30%。 (4)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行政事業性規費,屬本縣地方徵收所得的稅費,可根據投資行業,投資金額等具體情況給予減免。 (5)實行收費登記許可制度,未經縣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商企業收費,未經批准的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的收費,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付。 (6)從簡從速辦理項目審批、登記、註冊、發證手續,在利用外資項目報齊全部文件證件後,最遲在3天內辦完縣職權範圍內的所有手續,需上報省、市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的,由縣招商工作機構及相關部門在兩天內上報,並協助辦理好。 (7)對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商企業,由縣人民政府頒發“外來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牌”;對投資者頒發“外商合法權益保護卡”。 (8)在我縣投資經營的外商,其子女入托、上學、入伍等均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9)外商企業所需水、電供應及通訊設施的安裝優先安排。 (10)對介紹引進外資到我縣直接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特別獎勵。獎金按實際引進資金的1%計發(引資額的確認按萬辦發[2001]6號文件規定),由我縣受益地財政予以兌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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