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利用國內外資金技術,加快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建設,推進全市工業化進程,對進入開發區的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國內客商)投資項目,除實行《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辦法》外,還實行以下優惠辦法:
一、土地優惠
第一條 土地劃撥。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項目,其生産所需用地按不同的標準在生産區內劃撥供應。 l、固定資産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每投入100萬元,提供一畝土地。 2、投資高新技術産業項目或國家級新産品以及獲得發明專利的項目,按實際需要提供土地。 3、留學歸國人員創業項目,按實際需要提供土地。 第二條 土地優惠租賃。投資項目的生産及生活用地,可根據外商意願租賃使用。租賃費用為每月每平方米0.5元。租賃土地的企業,因産權變更或企業清算等原因,需處置地面建築物時,原租用的土地既可由新的企業産權人繼續租用,也可以按土地開發的成本價出讓給企業産權人。 第三條 土地優惠出讓。在開發區購買土地投資工業項目,其所需土地均按土地開發的成本價進行出讓。
二、廠房及生産配套設施的優惠
第四條 鼓勵外商在按本辦法第一條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依照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在接受有關部門品質監督的情況下,自建廠房設施,涉及的有關費用屬行政性收費全部免收,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 第五條 鼓勵投資商獨資或合夥投資經營開發區內廠房及生産配套設施,並可以享受下列優惠: 1、建生産經營用房和倉儲用房,可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優惠取得土地使用權。 2、在開發區總體規劃允許的範圍內,自主選擇符合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自主選擇設計方案,自主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和監理單位,自行與租賃方商定廠租房租。 3、免收廠房及廠區內生産配套設施開發建設及經營中的各種行政性收費,減半徵收各種事業性收費。 4、可選擇與開發區合資經營的方式。開發區以土地及其開發費用作價入股。 第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一條有權享受劃撥土地的項目,經營期十年以上,如果外商暫無力或無意投資建設廠房,可由開發區按照項目要求進行建設,租賃給外商使用,其租賃費按十年收回建設成本進行計算。
三、稅收優惠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依據稅率徵收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前五年由市財政全額列支扶持,後五年按50%列支扶持。國家規定的所得稅減免年限和稅率包含在上述優惠政策內。 第八條 企業再投資擴大生産規模的,新增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由財政全額列支扶持兩年。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出口産品達到當年産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仍按本辦法第八條列支扶持。 第十條 從事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國家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企業依照稅率繳納的增值稅,由財政按12.5%列支扶持五年。其中産品出口、高新技術、農産品深加工項目扶持六年。 第十二條 企業的城市房地産稅、車船使用稅地方留成部分,經營期內由財政按50%列支扶持。 第十三條 內資企業的土地使用稅和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均按0.5元/平方米 年徵收。
四、配套服務
開發區管委會竭誠為外商搞好以下服務: 第十四條 在外商提供必要的申報材料後,為外商辦理開業申報、驗資、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圖章刊刻及證照年檢工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辦理項目建設用地,辦理房屋建築的報批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房屋産權證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協助接裝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進廠。 第十七條 協助辦理有關産品出貨所需的各種許可文件及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優化開發區投資環境,對企業實行掛牌保護,給外商發放“綠卡”,建立檢查許可、規範收費等制度。做到“六禁止”,即: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自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禁止向企業收取和攤派不合理費用;禁止利用職權向企業索取好處;禁止在辦理公務中設置關卡;禁止以不正當理由無償佔用企業産品和要求企業承擔額外任務;禁止隨意到開發區企業檢查、參觀。 第十九條 協助企業搞好員工培訓,培養高素質的員工。協助招聘企業所需各類人才。 第二十條 協調搞好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維護開發區內的治安環境,確保外商的人身和財産安全。
五、其他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內投資外商,在享受本優惠辦法的同時,享受國家及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市範圍內到開發區投資者,按本辦法同樣實行優惠支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宜春市工業區招商引資優惠辦法》同時廢止。今後如遇國家有關政策發生變化,將根據新的國家政策及時予以調整。
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