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明確了基層司法所主要承擔9項職能。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非監禁服刑人員的管理;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另外,基層司法所要有獨立的辦公用房,嚴禁轉借、出讓和出租辦公用房。司法所應設有所長辦公室、調解室、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室、檔案室、法律援助工作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