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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關於鼓勵外商投資興辦工業的若干意見

  時間:2005-10-28 11:22    來源:     
 
 

 
  為吸引更多的外商來我市投資興業,加快發展開放型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經營企業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凡外商在我市境內投資興辦工業企業(含港、澳、臺同胞投資的企
業),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從投産之日起,企業上繳的各種稅收,其地方財政享有部分,第1—3年獎勵給企業50%、第4—6年獎勵給企業30%,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産。

  第二條 對新辦的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各種行政事業性規費除上繳中央、省裏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均按最低標準減半徵收。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批復,免收諮詢評估費。企業驗資、審計等有償服務費均按現有最低標準的20%收取。實際到位外資達100萬美元或年繳稅收50萬元以上的外商投資工業企業,特批一輛小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免收過路過橋通行費,具體操作由市外經貿部門簽署意見,市交通部門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 全市涉外單位實行“一站式”對外辦事,“一個窗口”對外收費。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永州市外商投資代理中心”,負責代辦各種審批、發證、登記等手續。外商來我市興辦工業企業,凡符合我市鼓勵投資導向和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在資料齊備、手續俱全的情況下,代理中心須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辦好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其中國家産業導向限制類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協調答覆。

  第四條 在全市外商投資工業企業全面推行稅外負擔登記制度。稅外負擔登記採用登記卡形式,由企業持有,市物價、監察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收費部門對企業的各種收費,必須如實填寫企業繳費登記卡。否則,企業有權拒付。

  第五條 對在我市投資興辦工業的外商實行“綠卡”制度,由市政府頒發“外商投資卡(綠卡)”,公安部門憑綠卡免費辦理暫住證,外商及家屬、子女可憑“綠卡”享受優惠待遇,子女上學可在本市的公辦學校中擇校就讀,除交納正常學雜費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附加費用。對投資額大或對我市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商,可授予“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享受相應待遇,可特邀出席我市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協會議和重大慶典活動。

  第六條 對鳳凰園經濟開發區、長豐汽車配套招商工業園和萍洲高科技工業園,實行園區管理“十不準”: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委、市政府同意,不準到園區內企業進行各種名目的檢查。確有必要進行的檢查,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須到園區管委會辦理檢查許可證,方可實施檢查。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園區內企業亂攤派或變相攤派,強拉贊助、捐贈或以不正當理由佔用企業産品。

  (3)公安幹警未經公安分局局長批准,不準對園區企業以及園區企業投資者的居室進行治安檢查。

  (4)園區企業的車輛沒有嚴重違規行為的,交警、交通、運管部門不準隨意扣證、扣車、罰款。

  (5)水電供應部門未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不準對園區內企業停水停電。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對園區內企業和企業投資者進行惡意刁難、打擊報復、敲詐勒索。

  (7)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委、市政府領導批准,不準擅自查封園區內企業財産、帳戶和吊銷營業執照。

  (8)不準強制企業參加不必要的培訓班,接受指定性服務,以從中謀利,或將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

  (9)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強行推薦和介紹人員進園區內企業工作。

  (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向園區內企業強買強賣生産、生活資料和原材料,甚至干擾和破壞園區內企業的正常生産、生活。

  第七條 鼓勵外商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外商租賃國家、集體土地興辦工業項目的,前三年土地租金由同級財政負擔,三年後根據外商意願可改辦出讓手續,出讓價格按優惠地價標準執行。外商租賃、購買國有或集體企業現有場地投資興辦工業企業的,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項目投産年度起5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外商投資工業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行業用地標準提供生産經營用地。工業項目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按本市基準地價的30%繳納土地出讓金。在鳳凰園經濟開發區、長豐汽車配套招商工業園和萍洲高科技工業園投資興辦工業項目的,土地出讓金每畝控制在3萬元以內(包括辦妥一切手續) ,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固定資産投資在100萬美元或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報市政府個案優惠。

  第九條 對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高新技術工業項目,由市政府無償提供生産性用地,免繳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外商投資工業項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為合資、合作經營的折股投資。

  第十一條 凡引進永州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國內企業、社會團體、個人來我市投資工業項目的,由市外經貿(招商)部門登記備案後,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七日後生效。此前,市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制定的招商引資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冷水灘區、芝山區招商引資興辦工業,按本意見執行。各縣可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招商引資具體實施辦法。本意見由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來源:永州政府網站)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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