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的企業:
自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進出口銀行下發《關於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援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3】226號)以來,為國內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了信貸支援,有效地鼓勵和促進了企業“走出去”,取得了良好成果。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對發改外資【2003】226號文件有關內容需進行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資信貸支援機制。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發展規劃,中國進出口銀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貸計劃中,專門安排一定規模的信貸資金(以下稱“境外投資專項貸款”)用於支援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境外投資專項貸款享受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信貸優惠利率。
二、境外投資專項貸款主要用於支援下列境外投資重點項目:
(一)能彌補國內資源相對不足的境外資源開發類項目;
(二)能帶動國內技術、産品、設備等出口和勞務輸出的境外生産型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
(三)能利用國際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專業人才的境外研發中心項目;
(四)能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加快開拓國際市場的境外企業收購和兼併項目。
三、擬申請使用境外投資專項貸款的項目,須按《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獲得核準,並由中國進出口銀行遵循獨立審貸的原則對項目的貸款條件進行審查。
四、申請使用境外投資專項貸款的程式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法人(以下稱“境內投資主體”)按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上報項目申請報告,並抄送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及相應的營業性分支機構。同時,境內投資主體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二)中國進出口銀行就項目使用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問題出具意見函,作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項目申請報告的參考依據;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抄送中國進出口銀行。項目獲得核準後,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對項目的貸款條件進行最終確定。
對國別風險較大的項目,要求境內投資主體充分利用現有的境外投資保險機制,辦理有關投保手續,積極規避境外投資風險。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使用境外投資專項貸款條件的項目,加強政策指導,強化必要協調,加快核準進度。同時,促成有關單位完善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進一步做好境外投資保險工作。
六、中國進出口銀行對境外投資專項貸款依照有關規定加快貸款審查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提供以下便利:
(一)根據貸款企業信用等級和境外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情況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額度;
(二)對風險小、投資收益穩定且效益較好的項目,可考慮直接對境外項目公司提供貸款,由項目的境內投資主體提供擔保和/或以項目形成的資産或其他權益作為抵押;
(三)對一些投資期較長的戰略性項目,可視情況適當延長貸款期限。
七、中國進出口銀行還將對擬使用境外投資專項貸款的項目,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品質保函以及國際結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務,並根據境內投資主體和項目情況在反擔保和保證金方面給予一定優惠。
八、本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國進出口銀行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發改外資【2003】226號文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