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6日電 國家旅遊局15日公佈了《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示範文本規定,組團社在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示範文本規定:組團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導遊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旅遊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産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