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領赴臺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臺旅遊)領隊證的人員(以下簡稱領隊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愛祖國,遵紀守法,掌握對臺政策; (二) 已與經指定經營赴臺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 (三) 已取得導遊證。
第三條 大陸居民赴臺旅遊領隊證(以下簡稱領隊證)由組團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申領,並提交申請《赴臺旅遊領隊證人員登記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對申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業務培訓和考核。 業務培訓和考核內容包括:相關法規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臺灣地區的基本情況;領隊人員的義務與職責;領隊人員業務等。 經考核合格的領隊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向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申請辦理領隊證。
第四條 領隊證由海旅會統一樣式並製作,由組團社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發放。
第五條 組團社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及組團社,應定期對已經領取領隊證的人員加強相關法規政策培訓,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認真貫徹執行。
第六條 領隊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維護大陸赴臺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二)協同接待社實施旅遊行程計劃,協助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突發事件及其他問題; (三)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等方面的安全問題,應及時向旅遊者作出明確告知,或提出勸導,並相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如遇到特殊問題,應及時向組團社報告;對旅遊者不文明的言行舉止,應予以提醒和勸阻; (四)不得誘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也不得為旅遊者參與上述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不得與接待社、導遊及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向接待社、導遊及其他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對赴臺旅遊領隊人員的其他管理事項,參照《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海旅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在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臺旅遊的實際運作情況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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