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準,推進産業結構調整和科技創新,帶動我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市外經貿委、科委、計委、經委、財政局、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辦、公安局、房地産局、規劃土地局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提高辦事效率,認真做好外商來我市投資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本市大力發展高效農業,電子資訊、生物工程、環境保護、海洋工程等高新技術産業,鼓勵基礎工業、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密集型項目的對外合資合作,逐步開放旅遊資源開發、商業貿易、醫療衛生、教育、航運交通、金融、保險和通訊等領域的對外合資合作。
外商投資項目,屬國家《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根據外商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批准,可以另行處理。
第五條 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對總投資額不超過1000萬美元的項目(不含需市政府綜合平衡、限制類和特業管理的項目),由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委、辦、局(總公司)自行審批;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總投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按我市現行規定進行審批,報國家計委、經貿委、外經貿部備案。
第六條 外商與高等院校、科研所合資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從事高新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以及與國有大中型企業設立合資、合作生産性項目的,經有關部門審定,可以享受高新技術産業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外商投資農業企業開發“四荒”地(荒山、荒坡、荒灘、荒溝),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可減半徵收土地出讓金;經批准,從有收入之日起免征農業稅3-7年和農業特産稅1-3年;經認定為高新技術項目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外商在我市投資辦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金)。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産業項目、資金密集型産業項目,以及對我市經濟或相關産業發展具有龍頭、導向作用並確有發展前景的項目用地,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半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房屋租賃時繳納的房屋交易費, 經政府批准可以減收或免收。
第十一條 屬於大連市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審定,其地方所得稅在獲利年度起免征7年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3年。
第十二條 外埠個人、企業為我市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100萬美元的,可以為一戶(3人)辦理大連市常住戶口;符合大連市引進人才條件的,可免收城市增容費。具體辦法按大連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二、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
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
在大連市轄區內設立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減按15%繳納)。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産品出口企業,減免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全部産品産值70%以上的,減按12%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按10%的稅率繳納)。先進技術企業,減免期滿後,可延長3年減按12%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繳納)。
再投資退稅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再投資額已繳稅款的40%再投資于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
地方所得稅
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大連市人民政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7年內免征地方所得稅。
預提所得稅
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大連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外,均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經批准,可減徵或免征所得稅。
關稅
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項目,只要屬於《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均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