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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如何申設大陸連鎖企業

時間:2010-07-05 20:17   來源:華夏經緯網

  連鎖業之內涵

  依大陸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範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24號)解釋,“連鎖店”係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由同一總部實行規範化管理下,採取統一採購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應由總部、配送中心與10個以到府店三個部分共同組合而成,並分別負責經營管理,物流配送及日常業務銷售。

  一、 連鎖店的經營可區分為三種模式

  (一)直營連鎖(正規連鎖):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透過總部直接領導並且對各店舖實行員工、財務、物品、及商流、物流、資訊等統一經營協助,並利用組織集中管理、分散銷售特徵,充分發揮了規模效應。

  (二)自願連鎖(自由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産所有權關係有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各門店使用共同名,並與總部簽訂義務、購買、銷售、宣傳等攸關雙方權利義務之事項合同,並依合同中協定展開經營活動。

  (三)特許經營(加盟連鎖或特許經營):係指各門店與總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而取得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專利、專有技術與銷售總部門開發商品之特許之特許權,但經營權集中于總部。

  連鎖店經營適用於超級市場、便利店、專業店、綜合商場(特許經營企業則適用於商業[含餐飲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並可以在一個連鎖企業中相互交叉存在。

  連鎖店設立程式

  (一) 設立條件

  1、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門店組成。

  2、統一採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且統一品質標準。

  3、總部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4、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 申請登記註冊應提交之文件

  1、能夠證明具有若干門店的材料。

  2、總部關於設立其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的決定,或者總部與其參股或無資産關係的門店簽訂的連鎖經營合同。

  3、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三) 登記註冊

  具備設立條件的連鎖店,由工商部門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連鎖店總部、配送中心和門店應該向“各自所在地”工商局申請登記註冊,此外總部需再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配送中心和門店則需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營業登記,而且未經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不得以“連鎖店”名義經營。

  特許經營者除了了解上述設立程式外,尚需認知特許經營是一種契約關係,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亦比較複雜,許多問題散見在合同法、反壟斷法、智慧産權法、技術轉讓法與商標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中。但是,一般經營者對於上述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甚了解,很可能因而造成法律糾紛,所以在從事特許經營過程中,應諮詢專業人士意見,完成法律保障工作。

編輯: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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