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記者陳斌華)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2日公佈新修訂的《關於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行。國臺辦發言人説,此舉旨在進一步方便臺灣記者來大陸各地採訪,加強海峽兩岸新聞交流,促進兩岸關係發展。
新《規定》對1996年12月頒布的《關於臺灣記者來祖國大陸採訪的規定》進行了適度的修訂,進一步下放審批權,減少環節,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同時,簡化了臺灣記者《採訪證》的申領手續。
據介紹,臺灣記者來大陸採訪之初,由國務院臺辦統一審批。隨著來大陸採訪的臺灣記者日益增多,為方便臺灣記者,提高審批效率,從1994年起,國務院臺辦將臺灣記者採訪審批權下放到上海等4省、市臺辦,1997年又進一步下放到13個省、市臺辦(含深圳市)。此次修訂則將審批權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臺辦。從明年1月1日起,國臺辦將只受理、審批臺灣記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採訪和到北京市採訪的申請。
在簡化《採訪證》的申領手續方面,新《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發放層次:臺灣記者到北京市採訪,到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申領《採訪證》;到各地採訪,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臺辦申領《採訪證》。
國臺辦發言人2日發表談話指出,新《規定》的公佈實行,體現了祖國大陸對推動兩岸新聞交流的誠意。發言人表示,作為臺灣記者來大陸採訪的主管部門,國臺辦今後將為臺灣記者的採訪提供更高效、週到的服務,促進兩岸新聞交流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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