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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署關於對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加強管理的通知(1990.11.14)

  時間:2007-11-02 10:31    來源:國臺辦網站     
 
 

(1990年11月14日 [1990]新出圖字第1505號)

  1988年11月,我署《關於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的規定》〔(88)新出圖字第1350號〕下達以來,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的工作有所改進,管理有所加強。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選擇不當,品質不高,有些書格調低下;缺乏必要的計劃,重復出版;違反規定,按規定應當報批的選題未報批;沒有這項出版任務的出版社自行安排了不少這類圖書。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切實保證品質,以促進對臺、港、澳地區出版方面文化交流的健康發展,我署對過去的有關規定加以修訂,現通知如下:

  (一)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必須認真執行我署《印發<關於當前在出版方面對臺灣進行交流的報告>的通知》〔(88)新出辦字第115號〕的有關規定精神。要看到目前臺灣、香港、澳門和我們在政治制度、意識形態上的根本不同,出版和翻印這些地區的圖書,都必須按照黨的出版方針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認真的選擇。要引進那些對改革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確實有用的圖書。禁止引進煽動讀者反對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圖書。內容與我法律和政策抵觸應予以取締的圖書也不得引進。要防止境外敵對勢力乘機對我進行政治思想滲透。對個別政治思想很不好但在內部確有參考價值的圖書,經過按照規定報批後,可少量出版內部發行,嚴格控制發行範圍。必須堅決制止為了賺錢而大量出版沒有價值的甚至有害的臺、港、澳圖書。

  (二)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按門類分別由以下出版社承擔:

  哲學社會科學圖書由中華書局、三聯書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友誼出版公司、國際文化出版公司、華文出版社、團結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江蘇人民出版社、廣東人民出版社和福建人民出版社按照專業分工安排出版。

  文學藝術圖書由人民文學出版、人民美術出版社、人民音樂出版社、文化藝術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中國文聯出版公司、花城出版社和海峽文藝出版社按照專業分工安排出版。

  科學技術圖書(性知識及美容、服裝、編織、文化娛樂生活用書除外) ,由中央的有關科技專業出版社及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科技出版社、廣東科技出版社、福建科技出版社、四川科技出版社和江蘇科技出版社安排出版。

  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整理出版的古籍,由中華書局、上海古籍出版社和齊魯書社安排出版。

  為了保證翻譯圖書的品質,對臺灣、香港、澳門出版的翻譯圖書,除個別譯本品質確實好的,按上述分工經向新聞出版署審批同意的以外,一般不得重印。

  未列入上述範圍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或翻印臺、港、澳圖書。

  (三)上述出版社安排出版或翻印臺、港、澳圖書,必須履行專題報批手續。地方出版社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讀並提出具體意見後,連同審讀報告一起報我署審批;中央級出版社經各自主管部門審讀提出具體意見後,報我署審批。對各社申報的選題,我署將視情況做必要的調整。選題得到批准後,方可聯繫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授權,然後將出版合同報國家版權局審核登記,獲得登記證號後方可到新華書店進行徵訂並安排出版。

  (四)所有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的出版社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版權局有關版權問題的各項規定。

  (五)出版或翻印臺、港、澳圖書不得搞協作出版和代印代發;一律交由新華書店發行。能否返銷臺、港、澳地區或出口國外,應根據與對方所簽合同的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所稱“臺、港、澳作品”係指臺、港、澳地區著者、譯者的作品:“臺、港、澳圖書”係指由臺、港、澳地區的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通知還適用於內地出版社與臺、港、澳地區出版社合作出版臺、港、澳的作品。

  本通知所稱臺、港、澳圖書,不包括我在港、澳的國營出版社(三聯書店、中華書局、商務印書館、星光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我在港澳國營出版社有選擇地在內地合作出版、授權重印、租型代印等,不在此限。

  (七)各地新聞出版局、各出版社務必嚴格執行上述各項規定。出版社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予以沒收利潤的處罰;如果圖書內容有問題,將視情節輕重,加處罰款,停業整頓及其他處罰。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我署《關於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的規定》〔(88)新出圖字第1350號〕同時停止執行。

 
編輯:郭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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