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14日 [1990]新出圖字第1505號)
1988年11月,我署《關於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的規定》〔(88)新出圖字第1350號〕下達以來,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的工作有所改進,管理有所加強。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選擇不當,品質不高,有些書格調低下;缺乏必要的計劃,重復出版;違反規定,按規定應當報批的選題未報批;沒有這項出版任務的出版社自行安排了不少這類圖書。
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切實保證品質,以促進對臺、港、澳地區出版方面文化交流的健康發展,我署對過去的有關規定加以修訂,現通知如下:
(一)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必須認真執行我署《印發<關於當前在出版方面對臺灣進行交流的報告>的通知》〔(88)新出辦字第115號〕的有關規定精神。要看到目前臺灣、香港、澳門和我們在政治制度、意識形態上的根本不同,出版和翻印這些地區的圖書,都必須按照黨的出版方針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認真的選擇。要引進那些對改革開放和兩個文明建設確實有用的圖書。禁止引進煽動讀者反對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圖書。內容與我法律和政策抵觸應予以取締的圖書也不得引進。要防止境外敵對勢力乘機對我進行政治思想滲透。對個別政治思想很不好但在內部確有參考價值的圖書,經過按照規定報批後,可少量出版內部發行,嚴格控制發行範圍。必須堅決制止為了賺錢而大量出版沒有價值的甚至有害的臺、港、澳圖書。
(二)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按門類分別由以下出版社承擔:
哲學社會科學圖書由中華書局、三聯書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友誼出版公司、國際文化出版公司、華文出版社、團結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江蘇人民出版社、廣東人民出版社和福建人民出版社按照專業分工安排出版。
文學藝術圖書由人民文學出版、人民美術出版社、人民音樂出版社、文化藝術出版社、作家出版社、中國文聯出版公司、花城出版社和海峽文藝出版社按照專業分工安排出版。
科學技術圖書(性知識及美容、服裝、編織、文化娛樂生活用書除外) ,由中央的有關科技專業出版社及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科技出版社、廣東科技出版社、福建科技出版社、四川科技出版社和江蘇科技出版社安排出版。
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整理出版的古籍,由中華書局、上海古籍出版社和齊魯書社安排出版。
為了保證翻譯圖書的品質,對臺灣、香港、澳門出版的翻譯圖書,除個別譯本品質確實好的,按上述分工經向新聞出版署審批同意的以外,一般不得重印。
未列入上述範圍的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或翻印臺、港、澳圖書。
(三)上述出版社安排出版或翻印臺、港、澳圖書,必須履行專題報批手續。地方出版社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讀並提出具體意見後,連同審讀報告一起報我署審批;中央級出版社經各自主管部門審讀提出具體意見後,報我署審批。對各社申報的選題,我署將視情況做必要的調整。選題得到批准後,方可聯繫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授權,然後將出版合同報國家版權局審核登記,獲得登記證號後方可到新華書店進行徵訂並安排出版。
(四)所有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的出版社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版權局有關版權問題的各項規定。
(五)出版或翻印臺、港、澳圖書不得搞協作出版和代印代發;一律交由新華書店發行。能否返銷臺、港、澳地區或出口國外,應根據與對方所簽合同的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所稱“臺、港、澳作品”係指臺、港、澳地區著者、譯者的作品:“臺、港、澳圖書”係指由臺、港、澳地區的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通知還適用於內地出版社與臺、港、澳地區出版社合作出版臺、港、澳的作品。
本通知所稱臺、港、澳圖書,不包括我在港、澳的國營出版社(三聯書店、中華書局、商務印書館、星光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我在港澳國營出版社有選擇地在內地合作出版、授權重印、租型代印等,不在此限。
(七)各地新聞出版局、各出版社務必嚴格執行上述各項規定。出版社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予以沒收利潤的處罰;如果圖書內容有問題,將視情節輕重,加處罰款,停業整頓及其他處罰。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我署《關於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的規定》〔(88)新出圖字第1350號〕同時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