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農村新牧區公路建設的通知

  時間:2007-07-11 15:33    來源: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加快我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步伐,為我區新農村新牧區提供有力的支援,現就新農村新牧區公路建設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區農村牧區公路(包括農村客運站場和農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橋)建設是我區“十一五”公路建設的重點,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要內容。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十一五”期間我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規劃投資190億元,建設農村牧區公路4.6萬公里,實現鄉鄉通油路、村村通公路的目標。
  
  二、我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補助外,其餘部分由自治區和項目所在盟市、旗縣共同籌集,其中,國家補助資金全部用於工程直接費。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用地依法列入農用地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涉及的徵地拆遷工作及所發生的費用由地方政府負責。為節約用地,農村牧區公路建設應盡可能利用舊路進行改建。
  
  農村牧區公路建設與養護涉及的取料場(土、砂、石)、棄料場以及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沿線旗縣、蘇木鄉鎮政府提供並作為投資。工程完工後,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在恢復原貌的基礎上採取相應措施復墾,防止發生新的水土流失。
  
  三、“十一五”期間,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2億元,專項用於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各盟市、旗縣和蘇木鄉鎮要出資、出力、出地,加快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盟市、旗縣應分別從本級地方財政收入增量中提取5%用於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蘇木鄉鎮政府要積極動員群眾義務投工投勞,建設和養護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並做好公路用地的徵用和調劑工作。
  
  四、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建築營業稅及附加,由所在地方徵收後,納入財政預算,列為當地交通專項建設基金,作為農村牧區公路建設的地方配套資金。
  
  五、自治區每年從國家撥付我區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中安排不少於25%用於農村牧區公路建設。
  
  六、鼓勵農村牧區公路沿線受益單位及群眾自願出資,投入勞動力建設農村牧區公路;鼓勵利用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方式籌集社會資金投資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捐款幫助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鼓勵全民義務植樹對農村牧區公路兩側進行綠化、美化。
  
  七、農村牧區公路管理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村配合、建養並重、協調發展、依法治路、保障暢通的原則。
  
  旗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管理養護資金的籌集負主要責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組織籌集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監督本地區農村牧區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組織籌集全區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工作。

2006年7月18日
 

 
編輯:system    
 
 
台灣網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