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資商業(分銷)核準部門
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商務部可以依照《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舖,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範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網際網路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許可權內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舖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舖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舖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舖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舖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舖總數不超過300家。
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範圍不涉及特殊商品(詳見《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十八條)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許可權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舖,還應徵求擬開設店舖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除上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內的申請,均報商務部審核。
詳見所附有關規定。
二、外商投資商業(分銷)申辦程式
(一)一般商品分銷申辦程式
1、新設立商業分銷企業、已設立企業增加分銷經營範圍、企業再投資設立商業(分銷)企業,申請人應向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店舖是否符合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合同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章程)等進行初審。
經營所在地與企業註冊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註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徵得企業經營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
3、初審合格後,由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報商務部一次性核準。
4、中央管理企業擬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合作)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已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舖或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可直接向商務部報送申請文件。但屬地方審批許可權內的申請,可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商務部備案。
(二)特殊商品分銷申辦程式
1、汽車分銷
根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涉及汽車分銷的,包括總經銷商和品牌經銷商,均應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初審後報商務部,由商務部徵求國家工商總局意見後批准。
境內汽車生産企業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他法人機構的,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准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準。
2、成品油分銷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涉及成品油分銷的,均應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初審後報商務部批准。
3、藥品分銷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涉及藥品分銷的,應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意見,或由申報企業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企業籌建意見書或藥品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商務部批准。
4、音像製品分銷
(1)中國合作者向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發企業申請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文化部進行立項審批,零售企業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立項。
(2)中國合作者自文化部或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立項之日起6個月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企業申請,批發企業申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商務部審批,零售企業申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3)中國合作者自收到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文化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准文件和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代擬設立的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向文化主管部門申領《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4)中國合作者自領取文化主管部門頒發的《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5、書報刊分銷
申請人應先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及審核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應説明理由。 申請人獲得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文件後,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及有關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獲得批准後90天內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詳見所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分銷)申報材料
(一)一般商品分銷申報材料
1、新設立商業(分銷)企業
(1)申請書;
(2)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5)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6)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
(7)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8)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9)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擬開設店舖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舖的除外;
(11)擬開設店舖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説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下同)。
2、並購境內商業(分銷)企業
(1)申請書;
(2)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3)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5)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6)被並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7)被並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産的,應提供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8)並購後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9)並購後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10)店舖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舖的除外;
(11)店舖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説明文件;
(12)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説明;
(13) 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14) 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3、已設立企業增加分銷經營範圍
(1)申請表;
(2)外商投資企業關於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3)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4)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5)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
(6)外商投資企業原合同章程複印件;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4、企業在投資設立商業(分銷)企業
(1)申請書;
(2)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3)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擬開設店舖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舖的除外;
(6)擬開設店舖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説明文件。
(7)外商投資企業關於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8)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9)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10)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11)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銷申報材料
1、汽車分銷
總經銷商:
(1)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上報函。
(2)投資各方簽署的企業設立申請書,主要包括:
i項目概況:企業名稱,公司註冊地及分支機構地址,總投資、註冊資本,投資各方基本情況,出資比例及方式,經營範圍、規模及期限。
ii建設及配套內容:主要設施;經營商品來源,採購、配送方式;環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專業化汽車行銷能力分析:市場調研、行銷策劃、廣告促銷,網路建設及其指導,産品服務、技術培訓與諮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的具體內容、組織機構、人員設置及構成。
其中:網路建設應明確網點建設佈局、規模及進度。
(3)汽車生産企業出具的《汽車總經銷商授權書》(範本見附件1,下同)。其中汽車生産企業為境外企業的,應提供企業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
(4)擬設立企業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
(7)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品牌經銷商:
(1)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上報函。
(2)投資各方簽署的企業設立申請書,主要包括:
i項目概況:企業名稱,公司註冊地及分支機構地址,總投資、註冊資本,投資各方基本情況,出資比例及方式,經營範圍、規模及期限。
ii建設及配套內容:設立分支機構(含店舖)數量、營業面積,新設店舖應提供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商業發展規劃的意見;主要設施;經營商品來源,採購、配送方式;環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車經營範圍、規模與場地、設施、專業技術人員相適應的分析説明。
(3)汽車供應商(汽車生産企業或汽車總經銷商,下同)出具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書》(範本見附件2,下同)。其中經營進口汽車的,應提供其在境內的汽車總經銷商出具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書》。
(4)擬設立企業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6)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
(7)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擬開設店舖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複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複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舖除外。
2、成品油分銷
成品油批發企業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還需提供:
(1)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證明文件;
(2)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證明文件;
(3)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證明文件;
(4)油庫及其他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證明文件;
(5)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發網路發展規劃的要求證明文件;
(7)各項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業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還需提供:
(1)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2)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證明文件;
(3)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證明文件;
(4)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證明文件;
(5)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6)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證明文件。
3、藥品分銷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還需提供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意見或企業籌建同意意見書或藥品經營許可證。
4、音像製品分銷
音像製品批發企業:
(1)設立申請書;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並經文化部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文化部對該合作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産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6)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7)擬設立合作經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9)商務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音像製品零售企業:
(1)設立申請書;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並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3)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對該合作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産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産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6)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註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7)擬設立合作經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9)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書報刊分銷
(1)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2)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合同、章程;
(3)擬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證明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6、配額許可證、專項規定管理商品分銷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企業經營範圍中應註明“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詳見所附有關規定。
四、外商投資商業(分銷)審批時限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時限
在其許可權內3個月內完成,初審轉報1個月完成
(二)商務部審批時限
3個月內完成
特殊商品分銷詳見所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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