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日前出臺《關於加快鐵路建設和發展若干政策規定》,鼓勵和支援國內外企業投資內蒙古鐵路建設。
該規定明確表示,所有企業投資內蒙古境內新建、改擴建的鐵路項目,除了按照國家標準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外,繳納徵地拆遷所涉及其他有關收費項目均按最低標準執行。鐵路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由地方政府無償劃撥;佔用集體未利用土地的,由當地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協調確定補償標準並辦理徵地手續;涉及集體和個人承包的荒山、荒丘、荒溝、荒灘土地,由所在地政府協調解決。
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確表示,凡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新開辦從事鐵路運輸的企業,鐵路運輸業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可以享受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産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內蒙古自治區還特別規定,投資新建、改造電氣化鐵路項目,用電價格經自治區政府批准後執行最優惠的電價;鐵路建成後,投資企業有一定的運輸價格自主權。
2006年9月12日
(來源:內蒙古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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