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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制度促進自治區經濟快速發展的意見

  時間:2007-07-11 15:06    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為促進自治區經濟快速健康持續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敞開市場準入大門,鼓勵更多的自然人及社會組織成為市場主體
  
  (一)凡依法符合出資條件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村民委員會等,均可投資設立公司。
  
  (二)鼓勵、支援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各類人員自主創業,興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一人有限公司、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勵、支援有條件的私營企業參與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領域的投資與經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及時予以登記,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外,不得隨意增加登記前置許可項目。
  
  (三)投資者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預先核準或者駁回決定,並當場核發《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名稱駁回通知書》。
  
  二、放寬註冊資本限制,引導更多的社會資源成為創業資本
  
  (一)全面實行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限額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
  
  (二)公司註冊資本可以分期到位。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凡公司制企業,可以不受行業、區域和企業規模限制,都可以實行註冊資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發起人、股東按期交付出資的,允許其依法辦理設立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經營範圍、增設分支機構等手續。
  
  (三)申請人可自主選擇公司類型。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多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變更為多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保護不同所有制經濟,推動各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
  
  (一)對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設立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方式、股東人數限制、股東資格、住所及登記程式方面都按同一標準進行註冊登記。在名稱使用上享有同等待遇,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的法人企業均可冠“內蒙古”行政區劃。
  
  (二)自然人、各類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都可以單獨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鼓勵國有、集體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業。允許民營資本投資設立各類公司或者參與國家企業、事業單位改制,登記上享有與國有資本的同等待遇。
  
  (三)鼓勵各類主體以發起設立、變更設立、改制設立等多種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
  
  四、服務社區,拓寬下崗職工和城鎮失業人員的就業門路
  
  (一)大力支援興辦仲介服務、家政服務實體,完善服務網點,積極安排下崗、失業人員就業。鼓勵下崗職工和城鎮失業人員發揮自身特點和業務專長,自辦或合夥興辦社區服務組織,或通過小時工、非全日制工和階段性就業等靈活方式參與社區服務,實現在社區內就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為其提供方便。
  
  (二)鼓勵旗縣(市、區)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興辦為社區服務的各類企業法人。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可以獨家出資興辦集體性質的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與他人合資共同興辦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股份公司。
  
  (三)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利用暫無産權證明的依法興建的房屋作為企業住所的,旗縣(市、區)社區服務中心提交了旗縣(市、區)政府辦公室的證明文件的,街道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提交了辦事處證明文件的,其提供的房屋可以作為企業法人的住所予以登記註冊。
  
  五、大力支援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努力營造更為寬鬆的環境
  
  (一)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鼓勵、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歸國留學生、退役士兵、殘疾人員及其他新增待業人員興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引導個體私營企業吸納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及新增待業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充分發揮個體私營經濟在擴大社會就業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失業人員及新增待業人員申辦個體或企業登記免費提供開業指導,以及相關政策、法規和資訊的諮詢服務;要設立“綠色通道”,符合條件的及時依法登記;對下崗失業等人員從事臨時性經營、季節性經營的,可以核發臨時營業執照。繼續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對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的,自發照之日起3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扶持下崗失業等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為維護社會穩定做出新貢獻。
  
  (三)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點多面廣的優勢,方便群眾就近申辦登記個體工商戶,提高辦事效率。對農村流動商販實行備案制,免於工商登記,對農民進入集貿市場銷售自産農副産品的,可不予登記。
  
  (四)切實為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提供登記服務。認真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的有關規定,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自治區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要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登記管理辦法,改進工作作風,為港澳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排憂解難,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支援港澳居民在內地發展個體經濟。
  
  六、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管理。各類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均可以申請工商登記,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對農民個人申辦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符合個人合夥設立條件的,按合夥企業登記;符合有限公司設立條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記。對其他投資者根據農業産業化和多种經營的需要申辦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根據投資人身份和出資財産的性質,本著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依照現行登記法規核定企業類型。
  
  (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投資人興辦蘇木鄉鎮、嘎查村資産管理企業及其他各類企業。積極引導支援農村種養殖專業戶組建以經營特色農副産品為特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進行工商登記時,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外,當地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文件,可以視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證明。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在本村範圍內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文件,可以視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證明。
  
  七、擴大對外開放,為全國性大企業(集團)進駐我區提供優質服務
  
  (一)凡全國性大企業(集團)總部遷移自治區境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主動到府服務,做到事先介入,提供相關法規依據,並落實專人負責註冊登記。涉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登記事宜的,應積極做好協調、申報、服務工作,提高辦事效率。
  
  (二)對於註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大集團,經企業申請,公司名稱可不反映行業或經營特點。大集團的企業名稱,需免冠“內蒙古”字樣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協助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並爭取核準。
  
  (三)支援和保護大企業(集團)名稱專用權。全國性大企業(集團)合併、收購自治區境內企業的,被合併、收購的企業其名稱屬老字號或者名稱字號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記保留。
  
  (四)凡全國性大企業(集團)總部,包括這些大企業(集團)的子公司遷移自治區境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註冊登記時可按變更登記受理。
  
  八、支援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組改制
  
  (一)認真執行國家産業政策和産業發展目錄,依法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對國家禁止和限制發展的産業,特別是“五小”企業,申請登記時要嚴把準入關口;仍在經營的,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頓,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配合有關部門調整産能過剩行業、淘汰落後生産能力,依法做好調整、關閉那些産能過剩、技術落後、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企業的變更或登出登記工作。對國家支援發展的産業,要優化服務,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特別要大力支援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行業和經營項目。
  
  (二)支援引導原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要積極主動掌握企業情況,加強政策指導,優質高效地為改制企業做好登記服務工作;要嚴格依法行政,規範改制行為,切實防止國有資産流失;要繼續積極支援集體企業深化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
  
  (三)企業對科技人員或其他員工實施股權獎勵的,憑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或決定以及其他有關的文件、證件,予以辦理股東等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獎勵股權涉及國有資産的,應經同級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批准;涉及集體資産的,應經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並經集體企業資産管理部門批准。
  
  九、積極吸引外資、簡化外資企業登記程式
  
  (一)允許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與外商合資、合作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領域限于國家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制企業,通過引進外資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原企業名稱可以保留, 中方投資人身份可以體現為自然人。
  
  (二)投資資格審查中,凈資産比例的限制規定不再作為審查內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不再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文件。企業除增(減)註冊資本需提交驗資報告外,對等股權轉讓可不提交驗資報告。
  
  (三)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辦理執照延期手續的,經企業申請、確認,可以酌情辦理延期換照。註冊登記不再審查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比例限制,以審批機關批件為準。
  
  十、依法履行職責,完善市場準入服務體系
  
  (一)企業登記註冊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登記的相關資訊,及時提供給有關部門;有關部門也應將其對企業有關行政許可和管理的相關資訊及時提供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二)實行企業、個體工商戶當場登記制度。申請人提交的登記註冊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無需實質審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決定,並當場核發《准予登記通知書》或《不予登記通知書》。《准予登記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三)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企業可以隨時申請增加一般經營項目,不受申請時間和變更次數的限制,投資性企業可以投資其他企業,不受註冊資本(金)是否繳足的限制。
  
  (四)逐步實行網上登記服務。申請人可以在網際網路上申請登記註冊、名稱核準、年度檢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通過網際網路為企業提供登記註冊服務,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資人成本。
  
  十一、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完善企業退出制度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出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不得要求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文件、證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辦理登出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不再提交稅務機關完稅證明,只需在清算報告中明確債權債務清理完畢、稅款已繳清即可辦理。
  
  (二)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資訊記入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並在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三)企業不辦理登出手續,非法退出市場,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將被錄入企業信用資訊系統,3年內禁止其新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支援行業協會樹立本行業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一)支援、幫助各類行業協會對本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傳授專業技能。個體工商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盟市級行業協會獎勵表彰的,行業協會可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獎勵表彰記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用資訊系統。
  
  (二)支援仲介機構發展壯大,強化仲介機構的法律責任。資産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嚴厲處罰外,3年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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