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發達地區的企業到民族地區進行投資,國家專門制定了有關鼓勵政策。國務院1986年3月做出的《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企業和單位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投資分得的利潤,可減半徵收所得稅五年。參與投資的企業和單位,從聯合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上述行業和地區的,可免征所得稅,聯合體集資辦電(柴油發電除外),其新增的售電量定期減免産品稅。經濟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産品,按照有關稅收規定減徵或免征産品稅(增值稅)、減免的稅款,專項用於技術開發。企業的技術轉讓收人,年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凡實行同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內部各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的協作品不繳納産品稅,對外銷售的産品,繳納産品稅,稅率按聯合前各單位繳納的稅額佔對外銷售額的比重比例換算確定。企業聯合興建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按國家規定程式進行審批。企業和單位用原有廠房、設備和技術、專利、商標等折價的均不計入固定資産投資規模控制指標。通過橫向經濟聯合增加的産品,除國家規定的以外,凡不屬於國家投資和計劃供應原材料的,由企業自主銷售。企業從聯合中分得的産品和節約的能源、原材料,物資部門不得扣減分配指標。
經濟聯合組織內部自産自用屬於國家計劃分配的原材料,由參加聯合組織的企業的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計劃分配指標,經主管訂貨部門平衡安排後,可由企業自撥自供。鼓勵企業和科研單位進行聯合中間試驗,主管部門在計劃上要給予安排,銀行在貸款方面要給予支援。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在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和貸款額度範圍內,允許各專業銀行跨地區、跨專業向經濟聯合組織發放固定資産投資貸款,也可以跨地區、跨行業組織銀行貸款。經濟聯合組織以及參加各種形式聯合的企業和單位,從銀行取得的固定資産投資貸款,可以用於內部互相投資。流動資金貸款,可以由經濟聯合組織上貸下撥,統貸統還,也可以由參加聯合的企業分別貸款,橫向劃撥,誰貸誰還,但不準用於固定資産投資,不參與分配。
2005年5月13日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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