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來源:      日期:2007-06-22 16:00

 
 

  為規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下簡稱籌資籌勞),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産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經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籌資籌勞應遵循村民自願、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決策、合理限額的原則。農業部負責全國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籌資籌勞的範圍與對象

  (一)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土地治理項目和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産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項目。

  對符合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政府給予補貼資金支援的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項目,先以村級為基礎議事,涉及的村所有議事通過後,報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納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屬於明確規定由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以及償還債務、企業虧損、村務管理等所需費用和勞務,不得列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二)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

  (三)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

  籌勞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中的勞動力。

  (四)五保戶、現役軍人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籌勞任務。

  (五)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通過,給予減免:

  1.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可以申請減免籌資;

  2.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減免籌勞。

  二、籌資籌勞的程式

  (六)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及減免等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七)籌資籌勞事項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

  對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事項,會前應當向村民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會前應當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八)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代表2/3以上農戶的村民代表參加。

  村民委員會在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前,應當做好思想發動和動員組織工作,引導村民積極參與民主議事。在議事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見,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村民會議所做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時按一戶一票進行,所做方案應當經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戶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九)相鄰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應當由受益村協商、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按照分村議事、聯合申報、分村管理資金和勞務的辦法實施。

  (十)籌資籌勞方案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復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以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三、籌資籌勞的管理

  (十一)省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區提出籌資籌勞的限額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對經審核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上登記。

  村民委員會將農民負擔監督卡分發到農戶,並張榜公佈籌資籌勞的事項、標準、數額。

  村民委員會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登記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收取資金和安排出勞。同時,應當向出資人或者出勞人開具籌資籌勞專用憑證。

  (十三)村民應當執行經民主程式討論通過並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的籌資籌勞方案。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説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

  (十四)籌集的資金應單獨設立賬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籌資籌勞情況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定期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十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檢查、評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開展達標升級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得以一事一議為名設立固定的籌資籌勞項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籌資籌勞要求,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籌資籌勞納入村級財務公開內容,並對所籌集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七)屬於籌勞的項目,不得強行要求村民以資代勞。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可以以資代勞。

  以資代勞工價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佈。

  (十八)由村民籌資籌勞,開展村內集體生産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政府可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辦法給予支援,實行籌補結合。

  對政府給予扶持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就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對使用財政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的事項,具體審核管理辦法由財政部、農業部另行制定。

  (十九)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限期改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對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提請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二十)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村民籌資或者以資代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收取的資金如數退還村民,並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二十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村民出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按照當地以資代勞工價標準,付給村民相應的報酬,並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四、其他規定

  (二十二)根據受益主體和籌資籌勞主體相對應的原則,可適當縮小議事範圍。以村民小組或者以自然村為單位議事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三)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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